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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破解代孕伦理困境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8-03         阅读:3,048次

以法律破解代孕伦理困境

有多少代孕母的合法权益因法律盲区而无法得以维护,有多少代孕产儿的法律地位无法得以承认,这已经成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制定专门规制代孕行为的法律已成客观需要,在两难的伦理困境面前,我们须义无反顾地选择法律进行破解。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又修订颁布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这一法规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但是,一些或明或暗的代孕生意并不罕见。前两天,在武汉当“代孕妈妈”的一名女子,因为没有拿到胎儿流产后的补偿费,愤然向武汉市工商部门投诉,并由此揭开“地下代孕”的黑幕一角。

2001年2月20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于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章第三条明令禁止代孕,迄今该规章颁布实施已经整整十年。然而,关于代孕所引发的纠纷却不断见诸报端,被明令禁止的代孕甚至成为名副其实的地下“黑色产业”。事实上,代孕问题作为言人人殊的伦理难题,我们很难简单地用是非加以判断,因此,代孕是否应当合法一直是生命法学、法理学热议的话题。但是,只有对代孕进行合乎实际的法律规制,才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为人类服务的功效。

代孕问题隐含了一些伦理困境而遭到很多人的反对。首先,代孕行为使人体器官商品化、工具化,这会有损女性尊严,贬低医学尊严和生殖尊严。其次,代孕行为会使传统的家庭模式瓦解,并打破传统的生育模式,出现婚外第三者,这对传统的婚姻伦理形成了挑战。最后,代孕行为不符合代孕产儿的利益。一方面,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从出生起就会陷入不可破解的情感纠葛之中;另一方面,代孕的商业化运作容易使代孕产儿被作为商品贩卖。基于这些伦理道德上的原因,代孕成为很多国家法律上的禁区。

事实上,代孕问题体现了生物科技所面临的法律危机。毋庸置疑,科学技术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并且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福音。但是,科技理性作为手段理性或工具理性,本身无法回答价值问题,因为,工具理性需要价值理性的引导,所以,作为理性产物的科技同样需要法律理性的规制。也就是说,虽然利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代孕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是,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工具理性本身并无对错,它是否能够成为人类的福祉,关键在于人类如何利用,法律如何规制和疏导。在这个意义上,一味禁止代孕意味着我们对不代表任何价值取向的科学技术说不。

按照自由主义的法理,国家权力违反个人意志干预个人行为的唯一目的,在于防止个人行为对他人的危害。然而,仅仅是出于自己的利益,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道德上的私利,都不构成采取干涉措施的充足理由,这就是著名的无伤害不禁止的“密尔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出于个人利益对他人不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都属于不受国家和他人干涉的个人自由范畴。对于代孕行为而言,代孕以双方签订代孕契约为合作基础,通过代孕,不孕方可以获得自己的子女,代孕方也可因自己的服务获得一定补偿。这种双方行为不会造成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因此,代孕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消极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代孕行为应是值得法律保护而非禁止的。另外,追求幸福的权利和家庭权利是任何健康人基于个人人格而享有的基本人权,我们在因代孕行为所产生的一些社会后果而禁止代孕时,无形之中也剥夺了部分不能生育人士追求幸福的权利和家庭权利。基于这些原因,一次在我国的生命法学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禁止代孕商业化无可厚非,但是,在我国严禁代孕未免有些武断,这不符合我国的生育观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且剥夺了无妊娠生育能力妇女的生育权和建立家庭权,间接剥夺了健康男士的生育权,无形中导致了社会对这些妇女的歧视性待遇,更何况我国允许的代孕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代孕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这与变相出租器官有着本质区别。”法学界对代孕行为的有限宽容,无疑对于破解代孕伦理困境和促进代孕的合法化,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由于代孕为我国法律所简单禁止,代孕市场在中国仍属黑市。但是,代孕行为在中国绝非凤毛麟角。据卫生部科教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已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有400家到500家左右,而未经合法注册的代孕机构和代孕网站也异常火爆,呈铺天盖地之势。由此可见,我国的代孕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状态,每年有多少宗代孕行为在悄无声息地进行,有多少代孕母的合法权益因法律盲区而无法得以维护,有多少代孕产儿的法律地位无法得以承认,这已经成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制定专门规制代孕行为的法律已成客观需要,在两难的伦理困境面前,我们须义无反顾地选择法律进行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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