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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律师”告劳动局讨公民代理权

    日期:2007-12-25     作者:记者陈华世    阅读:4,478次

袁西北,一个中等身材、年近五旬的于都男子,誓言要为推动法治进程吼几声!

妻子及一农妇的工资被无端克扣,他以代理人身份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却被告知“你无权以公民身份参与代理”,满腔热血的他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要公民代理权。

12月4日,在这个法制宣传的特殊日子里,袁西北站在法院门口,今年第二次状告于都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他也因此成为全国讨要公民代理权第一人!

欲代人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无代理资格

12月19日,袁西北来到于都县法院立案庭,他是来询问他状告于都县劳动局讨要公民代理权是否立案。

穿着黑西装、白衬衫,打着红领带的他看上去特别精神:“陈记者,你说我的样子像不像一个律师?”“有几分像。”在得到记者肯定答复后,他笑得合不拢嘴:“就是啊,我真搞不明白劳动局仲裁办为何说我没有代理权呢?”

袁西北所指的是他妻子陈美华和熊玉娇在当地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了几个月,结果她俩共计2600元的工资遭到无端克扣,袁西北决定帮她们讨说法一事。

3月5日,当袁西北带着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书等材料来到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时,他意外地碰壁了。“仲裁办的李斌主任说我没有代理资格,”袁西北说,当他询问原因时,得到的答复是“你既不是律师,又不是熊玉娇的亲属”,而对于陈美华的申请仲裁书,李斌口头告知他:“你必须到公安部门开具是陈美华亲属的证明才能参加劳动仲裁。”

在县工商局工作的袁西北有一个外号叫“打官司专业户”,当地农民也称他为“土律师”,近三年时间里,他帮农民代理的官司有100多起,去年炒得沸沸扬扬的“状告茅台酒案”就是他的“杰作”。

3月15日,他再次来到仲裁办并强烈要求以公民身份代理妻子的劳动仲裁案,并要求仲裁办出具他不能代理的书面解释。“可李主任开口就责问我,你有什么权利要求我们做出书面解释?”袁西北回忆说,再次碰壁后他找到劳动局局长,而局长却称“等李主任汇报后再说”。

无奈之下,他到公安部门开出了亲属证明,并以陈美华丈夫的名义签收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妻子案件是立案了,可袁西北觉得自己的公民代理权被侵犯了。

案件近三个月没裁决一告劳动局不作为

按照规定,这类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应该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可是一直到6月初,袁西北仍没收到仲裁决定书。一怒之下,他于6月中旬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于都县劳动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不作为。

袁西北说,6月底,法院快要开庭时,劳动局的有关人士找到他,让他撤诉,并承诺劳动局会立马作出处理。6月28日,他以陈美华的名义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7月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陈美华作出撤诉。随后,在劳动局的仲裁下,陈美华顺利拿到了被克扣的2000元钱。

袁西北告诉记者,他对于劳动局没给书面答复一事紧追不放,在他苦苦要求之下,于都县劳动局最终给他作出了一份书面答复。

记者在一份于都县劳动局关于袁西北同志来信的答复上看到的大致内容是,他不能以公民身份参加代理的原因是2005年5月27日省仲裁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实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通知规定,只有五类人才可以作为代理人:一是律师,二是专家、学者,三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四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五是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其他公民的五中情形: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工作的人员,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据此规定,袁西北不属于这五项人之一,因此,他对于熊玉娇一案没有代理权。而对于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依据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证明。

答复中还提到,对于他反映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劳动局希望他继续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多提宝贵意见。

二告劳动局讨代理权要求撤消“违法”的省仲裁委办法

得到书面解释后,袁西北就日夜研究起这个《办法》来,该办法第一条就赫然写着:本办法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可让他纳闷的是这两部上位法均规定了公民可以参与代理,对于“其他代理人”也没用附加条件加以限制,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袁西北知道这么一个法律理念: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按照有关法律精神,《办法》本身就违法了”,这时在袁西北心中已有了一个初步判断。于是,他又翻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均发现公民代理权有立法依据,他断定这个“红头文件”剥夺了公民依法享有的代理权。

袁西北表示,他原本打算让省仲裁委自行纠正这一文件的相关内容,可当他两次来到省仲裁委反映都未得到的回复。12月4日,他通过邮寄的方式把相关材料寄往省法制办,要求对省仲裁委的文件依法予以撤消,同一天,他又向于都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于都县劳动局不许可他以公民身份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记者上网查阅发现,在全国尚无公民讨要代理权的案件,袁西北是第一人!

于都县劳动局:公民代理实践中有很多弊端

19日,记者在于都县劳动局见到了李斌,原为仲裁办主任的他已从10月份调到办公室任主任一职。李斌告诉记者,袁西北不是法律工作者,按照《办法》规定,他没有代理权,何况他代理案件出发点不良,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谈到状告劳动局一事时,李斌说,“劳动局作被告没有什么,他这人喜欢抓政府工作的一些漏洞”,由于袁西北对他们工作的不配合才造成了冲突。

李斌表示,至于《办法》规定是否违法那是上面的事情,作为下级部门,规定制定出来了就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办法》违法,上面纠正了,那我们也跟着纠正,但在上面纠正之前,县仲裁办会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对于《办法》对公民代理权的限制,他还谈了个人的看法:“《办法》的规定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公民代理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往往当事人自身不来参加仲裁,都是全权委托代理人,在现实中造成了代理人领到了钱而当事人却没有拿到钱的现象。”

省仲裁委:对公民代理权进行限制是为了规范代理市场

省仲裁委的吴处长告诉记者,之前代理市场比较混乱,有些公民在代理中动机不纯,乱收费,业务水平也不过关。2005年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时常秩序,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制定了这个文件。

“文件要不要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呢?”记者问。

“不需要,这是我们内部制定的规定,下发到各市、区、县劳动局、仲裁委执行就可以了。”吴处长回答说。

“那么,规定得如此细会不会与上位法冲突呢?”记者问。对此,吴处长的解释是:“没有冲突,时代在快速发展,肯定要制定新的东西来加强规范。”

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于都县劳动局的做法欠妥

20日,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个《办法》算不上规范性文件,它只是仲裁委员会内部制定的,旨在一般引导性规定,对仲裁委员会的内部操作有一定参考的作用。

而当记者谈到是否要撤消《办法》的相关规定时,他思索良久才比较含蓄地说:“撤消没必要,仲裁机构是一个行业的社会委员会机构,规定只在行业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他反问记者:“袁西北懂法律吗?”“自学法律。”记者回答。“那就是法律工作者啊,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项规定,他也有权参与代理了。”他说,不管怎么说,袁西北可以代理,于都县劳动局的做法有些欠妥。

律师:公民代理权不可随意剥夺

某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则认为,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地方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不可否认,有关部门出台《办法》的初衷是良好的,但《办法》的制定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既然《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的代理权,那么这种代理权不可以随意剥夺。因此,这个《办法》有些条款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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