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捆绑下载泄露个人信息网络不当竞争被指见利忘义 互联网管理新规有望补齐诚信缺失短板
个人信息泄露、恶意捆绑软件……这些被很多互联网用户深恶痛绝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工信部近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目前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一系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互联网业界江湖习气弥漫、诚信缺失的今天,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重建网络商业伦理、构筑诚信和谐的网络氛围将起到重要作用。
3Q大战曝互联网江湖恶习
新近出版的中国新媒体蓝皮书将去年爆发的“3Q大战”称为“中国互联网界难得的一场运动”,并称“永远记录在了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上”。
尽管“3Q大战”双方都义正词严,但很多业界人士以及用户对双方评价都不高。
蓝皮书作者之一,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闵大洪认为,我国互联网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江湖习气在业界蔓延,似乎成为业界接受和默认的一种现实,弄虚作假、违规经营、抹黑对方、抬高自己、掩饰过失、混淆是非等风气盛行,2010年一些事件的发生表明这些现象已发展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
“尽管360软件和QQ软件之间的争执告一段落,但业界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局面暴露无遗。‘3Q大战’由以往的口水战、诉讼战发展到使用技术手段制约对方,最后不惜采用‘绑架’网民的手段来达到击垮对方的目的,显示出互联网企业基本商业伦理的缺失。”闵大洪说。
正是因为在“3Q大战”的过程中,有着互联网用户前所未有的参与和动员,因此对于此次“大战”的反思也异常深刻。
蓝皮书作者之一,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斌艳认为,上述反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制度、管理规制方面。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政府部门对于虚拟社会的管理仍有待加强,主要包括垄断与反垄断、不正当竞争、用户权益、个人隐私等方面;
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焦点集中在垄断、竞争、创新、社会责任、用户尊重等;
网民权益。集中于隐私保护、无可选择、不知情、被胁迫等。
通过反思,蓝皮书将“3Q大战”称之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深层问题的大曝光”。
“与企业相比,网民是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不知晓、无选择的状态,大部分时候都是企业提供什么、自己用什么,企业推什么、自己接受什么。用户对企业高度依赖,企业对用户有很强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一方面来自企业的技术优势,另一方面也来自企业的故意信息屏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企业把自己的一些动作隐藏在产品中,依靠技术手段或者依靠用户依赖迫使用户接受,而且故意不让用户知晓,这些对于用户没有好处,甚至还有损失。”杨斌艳说。
网络不当竞争缺乏诚信
由于互联网利益的日益扩大,目前,各类缺乏诚信道德的商业行为在网络上可谓遍地开花,《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走访一些互联网用户发现:
就弹窗广告而言,所有的互联网用户都不胜其扰。由于流氓式弹窗能快速带来流量,弹窗广告已成为许多网站的重要盈利渠道之一。业内人士透露,弹窗广告如果按每千次点击价格出售的话,一般是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根据不同频道不同位置定价。
就软件捆绑下载而言,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下载网站有上万家,竞争激烈。为了盈利,很多网站选择大量上广告;还有一些网站干脆在软件上捆绑病毒,套取用户资料,令很多用户防不胜防。
“一些互联网企业缺乏诚信的开发和经营行为不仅突破了网络道德的底线,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分析说,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道德关系,在本质上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通常并不需要与特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在构筑网络社会关系时,人们自然还要遵循既有的社会规范。商人们在网络商业活动中仍然应该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是一个普遍适用于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的基本商业伦理道德。
刘德良说,在网络商业活动中,自觉贯彻基本商业伦理道德规范,不仅对提高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整个网络商业秩序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现在提倡的所谓绿色营销、绿色软件,无非是指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或软件开发、经营过程中自觉贯彻基本道德规范,诚实经营、不欺诈。因此,要真正构建和谐的商业秩序,重要的是将依法经营、遵守基本商业道德准则的理念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而不是仅仅打着“绿色营销”、“绿色软件”的旗号进行非法经营或不道德的商业活动。
维护用户权益寄希望新规
此次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被认为是遏制互联网诚信缺失的利器。
“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我参加了。背景主要是以‘3Q大战’为代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互联网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来说,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严重、比较普遍,对于健康的市场秩序有消极的影响,‘3Q大战’就是一个主要的爆发点,是时候对这个市场作出明确的规范了。”刘德良说。
针对“3Q大战”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此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目前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捆绑安装、弹出窗口、修改主页、恶意卸载等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对于违反规定的,管理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德良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积极意义十分明显。
“这一规定主要是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正当竞争提出了一个规范,该规定下的5个条款是整个意见稿的核心内容,直接规范商家的行为、间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刘德良说。
“征求意见稿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填补了之前立法的空白,但实际效果如何还要考虑很多方面,立法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具体来说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意见稿中的责任条款还值得商榷,因为罚则都比较轻,对于商家罚1至3万元,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惩罚力度比较小;另一个问题涉及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工信部主管网络硬件,而涉及到商品服务应该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责任。职权如何协调、谁来监管等问题还不够明确。如果从权威性来讲,至少需要一个行政法规或者更高级别的部门来涉足此事。”刘德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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