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接访化解社会矛盾
日期:2007-05-14
作者:李时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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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深层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尤其是涉法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影响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针对这一情况,江西省新余市司法局领导本着“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本职,积极引导和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接访工作,充分发挥了律师在接访工作中的参谋、宣传、服务、疏导等作用,推动了我市依法治访,确保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一是建立规范,树立良好形象。市司法局坚持每年制定《市信访接待日律师值班安排表》下发到各律师事务所,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市信访局。要求每位执业律师一年不得少于一次无偿参加市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且明确规定: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做到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谦恭和气,勤勉尽职、敬业勤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批评。与此同时,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开辟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先后在律师事务所中设立了“妇女维权岗”、“农民工维权中心”、“民营企业维权中心”、“青少年维权岗”,姚建律师事务所还被全国老龄办、公安部、司法部授予“全国老年人维权示范岗”称号。
二是完善程序,提高参与效率。对群众来访,先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做好有关记录,及时向所主任和有关部门反映与沟通,然后将涉法或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有关案件转交给承办律师,由律师进行解答,依法调处并优先受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代理请求。如:一广丰籍农民工被良山某矿山巷道掘挖承包人雇请,2006年1月2日,在进行爆破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王某受伤后不省人事被送往医院抢救。矿山业主及承包人仅付了部份医疗费后便推脱不管,拒绝继续缴纳医疗费用,使伤者难以继续治疗,生命面临危险,其家属多次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当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向姚建主任汇报,该所随即指派律师胡凌云无偿为其服务,通过协调,王某的伤情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心和重视,使一起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又如:2004年9月8日农民工傅某、邹某、张某与工程承包商黎某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施工协议,承包商黎某要求三位农民工交纳保证金10万元。黎某承诺如工程在2004年11月底未开工,在15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然而到2006年7月,该工程不但未开工建设,而且黎某所收保证金一直未予退还,致使傅某、邹某、张某等人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此事。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及时与黎某取得联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黎某进行说服,最终使黎某退回了农民工傅某、邹某、张某10万元保证金及应支付的违约利息57624元,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接访过程中,律师还义务为来访人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书,积极参与了政府各职能部门信访案件的“诊断”和处理,促进了依法治访。
三是热情服务,积极化解矛盾。为确保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取得实效,市司法局要求参与接访工作的律师做到“三心”,即热心、耐心、诚心。接访人员要笑脸相迎,热情接待,解答时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对上访者所提的具体问题进行综合的、深层次的剖析,为上访者进行法律“诊断”,正确引导上访者行使权利,有针对性地指明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诚感人,设身处地想其所想,急其所急,情真意切,使他们有一种被关心、体贴、爱护的感觉。“三心”服务妥善解决了一大批可能进一步激化的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如:2007年1月,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光明受理了一起纠纷案,被告李某与自诉人金某因宿有积怨发生撕打,被告将自诉人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乙级。刘光明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了解了案情后,为化解矛盾,他积极劝解自己的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在调解过程中,因赔偿数额问题一度使调解陷入僵局。见此情况,刘光明律师当即主动表示,愿将按规定所收的代理费退还一部分作为赔偿款返还给当事人。见律师如此真诚,双方当事人很受感动,最终达成调解并已完全履行,使可能再次激化的矛盾得以解决。又如:家住新钢一姓彭的妇女到市妇联反映:在家中经常遭到丈夫的虐待,产生轻生的念头。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接到市妇联转来的信访件后,主动与该案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预约其丈夫到律师事务所处理问题。其丈夫到律师事务所后,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向其丈夫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其丈夫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痛改前非,保证今后决不再犯,防止了家庭纠纷的激化,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四是分类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为保证办结的涉法涉诉案件不反弹,市司法局建立了回访制度,搞好跟踪调查,对有遗留问题、结果有反复或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登记,查找原因;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市司法局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法律建议。充分发挥律师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器”的作用,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上访案件的发生。如:市某厂是一个拥有职工二百多人的集体企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就全面停产,2005年8月,该厂经清算已资不抵债,被渝水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由于一部分老职工怕企业破产改制后,养老、医疗保险得不到解决,生活没有来源,几十名职工多次先后到省、市、区政府上访。姚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后,面对群体上访的现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收集整理成册提供给他们,并指派三名律师挨家挨户地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将法律、政策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他们阐述,使职工们明白了闹事不能解决问题,政府会尽最大努力保护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召开破产改制政策现场咨询会上,律师还向职工们讲解了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再次对职工进行解释,使职工心存疑虑得以解决,从此再未因此事引发上访事件。目前,该厂破产改制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有序进行。
近两年来,市司法局共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126人次,共接待集体、群体涉法涉诉来访301批次,来访群众2325余人次,协助解决涉法上访问题132件,进行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律师参与在法庭外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数475件,和解成功345件,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