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由市律协副会长邵曙范带队,纪律委、维权委等一行7人应邀拜会了位于上海市第一看守所的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这是首次由公安部门主动提出与市律协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真是无巧不成书,市律协今年也已将拜会市监管总队争取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的主动邀请,我们既感到意外,又倍受鼓舞。这次拜会,拉开了市律协与市监管总队沟通合作的序幕……
一、令人耳目一新的监管理念
进入监管总队的大会议室,会场严肃庄重的布置及监管总队全套领导班子与会所营造出的气氛,令人感到对方对今天会议的高度重视,这种重视程度出乎我们的意料。双方在坦诚、轻松的氛围下,交流了两个多小时仍意犹未尽。会后,对于这次会议最深刻的印象,莫过于让我们感受到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同为法律人,我们开始对坐在对面的监管战线上的公安民警表示深切的敬意和认同。是什么样的理念转变能给与会律师如此大的冲击呢?简言之:走向中立。从单一为侦查部门服务的看守所转变为既保障侦查工作的正常实施同时又保障人犯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中立型的看守所;从传统的封闭管理型看守所转变为主动开放型并能够接受社会监督的看守所。举目法治现代化的国家,这是共有的标志之一。《刑诉法修正案》在立法层面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的进步。在法的实践层面,监管部门的理念转变则具有进一步的实质性意义,它是监管场所就刑事诉讼框架中本应有的功能和地位的回归,是新时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理念的体现。走向中立,才能平衡各种法益;平衡,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最坚实的基础。也许这种转变在理论层面上无所谓创新,也有人会认为理所应当。但在实践层面,改变原来的观念,则需要决策者高瞻远瞩的见识和高屋建瓴的智慧,更需要一种为法治进步而探索的勇气。
二、理念转变下的一动俱动
通过与监管总队的交流,我们看到了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的广阔前景,并对此充满期待和信心。这种感受,不仅仅来自于监管总队领导理念的转变,更来自于这一理念引导下的各项实质性制度和举措。这些制度和举措,与走向司法中立的理念相互呼应和印证。一是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对被监管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保障了被监管人员的权益,为日常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综合治理机制。引入其他社会力量,比如医疗机构,改变了原来医疗资源薄弱的局面。三是监管工作公开化。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可以随时进入监管场所进行监督。四是监管工作信息化。用最少的警力,借助科技化手段达到监管工作最优的效果。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体现了上海监管工作人性化、精细化、数字化、科学化的特点,在一定的硬件、警力条件下增强监管工作的软实力。监管总队的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其不断将具体制度设想在监管工作中进行尝试,不惧承担一定的风险,小步快走,可谓有勇;其对于在个别看守所取得成效的制度举措,经综合评估改进后,从点到面,大力推广,可谓有谋。不难看出,正是理念的改变,推动了这些制度创新和举措。也正是广大监管干警对这一理念的充分认同,才有今天的主动作为和积极作为。
三、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由于监管总队领导的坦诚相见,我们将广大律师长期以来反映的问题也知无不言地作了反馈。比如个别区县看守所会见室少,律师会见要排长队;提审室与会见室资源配置不合理,能否考虑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从市律协查处的一系列律师违规案件反映出诸如部分看守所储物柜及注意事项指引欠缺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监管总队总队长王琦首先明确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今后监管总队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监管总队已经将解决律师会见难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硬件和软件同时抓。监管总队已经对全市的看守所会见室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另外,已经启动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系统的建设。这项措施,主要是从技术层面通过信息化手段在限定资源下实现会见室利用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优化律师的会见场所资源配置。受限于上海地区的土地资源情况,看守所的面积有限,会见室数量一定时期内尚无法满足广大律师的期望,这是需要广大律师理解的。但是从监管总队层面,已尽最大可能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也是能够让我们深切感受的。比如对于有条件新建的看守所,监管总队在审核建设方案时会充分注意会见室数量是否符合标准并考虑一定余量。对于一时难以改建的看守所,挖掘资源,或调配出一定数量的房间用于会见、或将现有的会见室一分为二增加数量、或新建一些会见室。对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的会见制度安排,监管总队提前谋划,根据修正后的条文梳理了一系列问题和应对方案。另外,监管总队领导还谈到,希望广大律师和监管工作人员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新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个别问题,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尽可能地人性化操作。
四、会上务虚会后务实
会上的畅所欲言,直抒己见使双方领导层逐步相互信任,相互认同。这种认同是建立在相同的理念之上,虽角色不一,但我们追求法治、追求保障人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种相互信任和理念的一致,无疑是本次沟通最重要的成果。双方都感到,在今后的工作中开展实质性的合作对于双方的利益,对于上海法治的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正当我们酝酿通过起草框架性协议将会议成果加以固定时,监管总队再次走在了我们前头,主动起草了《合作协议》,提议建立双方的联络员日常联系沟通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等。随后,监管总队副总队长黄志带队到律协就《合作协议》及深化落实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实质性的商议。这种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反映出了监管总队的工作态度,也反映出对与我们律师合作的重视。在《合作协议》中,监管总队前瞻而大胆地提出了一些制度。如果有人认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是监管场所的法定义务,那么《合作协议》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则充分体现了监管总队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视。比如,双方将逐步摸索,通过有组织的合作为律师深入监管场所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作用提供平台。
五、上下相随前景可期
市律协与市监管总队通过组织层面的良好沟通,为律师与监管干警这两个群体的合作搭建了一个广阔的舞台。舞台的背景就是我们国家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而舞台的基础就是两个群体合作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双方要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顶层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要能够推进法治、要兼顾双方利益、要能预防可能出现的弊端、要有机制协调个案处理突发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能得到基层第一线参与律师与干警的认可,最终要能得到社会和历史的认可。
作为行业协会,我们的权力来自于广大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为广大律师服务,为律师业服务。这种服务需要我们全心的投入,更离不开广大律师的参与。这项工作,有利于通过两个群体的合作形成群体间的信任和良好关系。有了信任,就能相互理解,有了良好的关系,就能得到对方最大的支持,这对进一步推进律师会见权的落实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它也有助于打开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市场。刑事法律服务是一项传统而重要的法律服务,而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却日益萎缩,这对刑事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现在问题不是因为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不振引起的,而是因为缺乏渠道和桥梁连接潜在的市场和潜在的律师。对于在押人员,逮捕之后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情绪上难免会出现不安或各种反常,这对于日常的监管是不利的。而律师如果能够参与,一方面能够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确定状态造成的恐惧和不安,这也间接地帮助做好了监管工作。从法治的角度看,其更重要的进步意义是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杆。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曲折过程,对此我们也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准备。限于某些条件和因素,诸如创新中的实践经验和硬件设置缺乏等等情况,还有待于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予以完善。但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前景可期,我们也完全有信心做好它。我们希望广大律师予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摆正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着眼于行业、着眼于法治、着眼于未来,齐心协力,与我们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同时需要提及的是,希望广大律师能尊重现有的制度安排,严格遵守基本的会见规范,避免因低级的违规会见问题而影响行业整体的形象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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