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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社会保险法出台细则 非京籍拟享生育险

    日期:2011-08-12         阅读:4,640次

非京籍拟享生育保险

北京实施社会保险法出台细则,无业者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

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将由医保支付。非京籍职工也有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1

两类人员享生育医疗待遇

在此次出台的相关政策细则中,生育保险方面的变化引人关注。按照该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范围;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这意味着京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类人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并不是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期津贴和医疗补贴两项。这两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医保报销,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政策2

外地职工有望享受生育险

记者还了解到,非京籍职工也有望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不与户籍挂钩,因此北京市的生育保险将覆盖到非京籍人员。市人保局正在积极草拟文件,包括扩大范围、完善待遇标准等。

政策3

农民工医保与城镇职工统一

此外,农民工医保标准将和城镇职工统一。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保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

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民工也按照职工医保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市人保局还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进一步给予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政策4

职工丧葬费由养老基金支付

此次还对因病致残和死亡后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养老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病残津贴。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韩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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