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头,17岁少年持刀将他人捅成重伤。6月30日,记者从太原市检察院获悉,涉案男孩耿某经少年法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宣判同时,法院还宣布了一条“禁止令”,禁止耿某在缓刑期间接触两个 “不良哥们儿”龙某和李某。据了解,这条禁止令是省城法院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事件回放】
帮朋友出头捅伤人
耿某今年17岁,绛县人。初中毕业后,耿某来到太原,迷上了跳街舞。每天傍晚,他都会在学府公园广场练习舞蹈。2010年3月,耿某在练习跳舞时,结识了同样热爱街舞的同龄人龙某、李某。也就是从那时起,3人成了哥们儿。
2010年11月16日晚上,耿某突然接到龙某的电话。电话中,龙某称自己的朋友与他人因手机发生纠纷。“咱们是哥们儿,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为表示自己的“义气”,挂断电话后,耿某很快便与龙某、李某来到小马村一网吧附近“谈判”。
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武斗,耿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与自己毫无恩怨的史某捅伤。经鉴定,史某左腹部刀伤构成重伤。此案中,因龙某和李某并未触犯刑法,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禁止令”有助尽快改过
庭审中,办案法官充分调查案情,发现耿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积极赔偿史某的损失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在此基础上,法官又充分征求耿某所在社区意见,随后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避免耿某由本案生怨或继续受到不良影响,产生新的犯罪,所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与龙某和李某接触。“发出这个禁止令,是想给耿某一个机会,帮他尽快走上正路,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他。”办案法官介绍,耿某犯罪与龙某与李某有很大关系。“他帮朋友出头被判刑,对方却未触犯刑法,对这一结果,耿某内心很可能产生恨意。”此外,不让耿某与这两个“不良哥们儿”接触,也可以避免其再次犯罪,毕竟好的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大的。“禁止令”在此时的作用,更有利于耿某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但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律师观点】
“禁止令”需要全社会监督
“禁止令的真正实现,需要全社会的整体监督。”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钱律师认为,在司法机关之外,应该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甚至工会、团委、妇联等均参与进来,构筑一张协助执行的大网,给那些试图钻空子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至于具体监管方法,他建议借助高科技手段,一旦发现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系统就会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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