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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仲裁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2-23         阅读:4,057次
仲裁裁决应由哪一级法院执行?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增加仲裁保全的相关规定?近日,在由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衔接与完善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民诉法的修改献计献策。

仲裁执行管辖宜升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与会者认为,该条规定目前适用效果较好,应趁此次民诉法修改的契机,使其上升为法律。

实践中,不少人发出疑问,仲裁中的大案可在中院执行,但有些仲裁案其实很小,没有必要在中院执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会有一定的成本,在中院执行仲裁裁决这种成本是仲裁制度应当承担的,如果由基层法院来执行,也许当事人会觉得不安全。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基层法院执行。所以我认为应当沿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连斌说。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并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得通的,可继续沿用。”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田有赫说。

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新民认为,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一是执行法院集中,容易统一执行标准;二是便于协调裁决文书做出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对接;三是提高执行法院级别有助于协助当事人案件的执行力度。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现实中仲裁案件执行现状的,可在这次民诉法修改中明确相关条款。”王新民说。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可上诉

针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问题,实践中有争论,有人认为不应当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因为执行阶段不应当涉及诉的问题,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应该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力。

“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问题,有人认为上诉是针对一个诉的问题,而不予执行只是一个抗辩,其实这只是各国的选择不同。”

宋连斌说,根据法国最新民诉法,其对国内仲裁裁决没有撤销制度,但对不予执行不服的可以上诉,其实这样的设计是有道理的。

宋连斌认为,仲裁裁决被准予执行的不应给予上诉,因为一件仲裁案在经过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经过审理也认为应该执行,就说明法院和仲裁庭的观点是一致的,事实上相当于经过了一审二审;如果法院审理后裁定不予执行,说明法院和仲裁庭的意见是不一致的,不予执行是第一次出现的新观点,新观点就要有上诉救济,这样才相对比较合理。

“这一规定有一定的先进性,也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法律规定。”宋连斌建议。

“目前的情况是如果一件案子的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只能选择依照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严重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造成了本可能避免的诉累。”王新民建议,法院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快捷的救济方式。

“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救济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到上级法院上诉。”王新民建议。

仲裁保全应当向中院申请

我国现行民诉法对仲裁保全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仲裁保全,既能体现程序法的完整性,又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部分与会人员建议,应在民诉法中增加仲裁保全的相关规定。

“在仲裁开启后,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权利,这样易于简化程序,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利于保全目的的实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处长张志说,在民诉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中直接规定仲裁保全,也便于法官统一实施保全措施,尽力防止重复保全的情况出现。

“建议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大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晓航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保全应按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践中,一般是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而仲裁裁决的审查与执行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会造成当事人向基层法院申请保全,执行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到基层法院就保全的内容进行协调,导致既不方便当事人、也不利于法院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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