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江丁库质疑超速照片的法律效力和交警移动测速的合法性。江丁库提出疑问,交警出示的主要证据是一张移动测速车抓拍的照片,“但这张照片上充其量只能看到车,至于拍摄地点、车子时速、拍摄者是谁根本无法显现。交警并不能证明我的车在指定限速80公里的路段上超速了。”
他还认为,交警的电子移动测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是暗中执法,执法目的不合法。“躲在暗处偷拍,起不到警示和纠正的作用,违背了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创收’嫌疑。”
庭审时,江丁库还就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是否合法、交警处罚程序有否简单粗暴提出了疑问。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谢志谋亲自出庭应诉。 针对江丁库的质疑,高速交警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高速交警认为,甬台温高速苍南至分水关路段坡陡路弯,经认定限速为80公里/小时,在到达移动测速点前有3块限速标志牌。“原告超速行为被移动测速设备抓拍到,有拍摄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车不能停在路上,那我们还怎么执法?没有了交警执法,限速牌也就形同虚设。”温州高速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表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在应急车道上移动测速是符合工作规范的,不存在违法情况。“也不会影响其他车子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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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江丁库所质疑的执法目的,高速交警认为,罚款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纠正违章。“罚款所得收入是上交省级财政的,不存在‘创收’之说。”
法院认为:2006年11月7日9时30分许,原告江丁库驾驶浙CP6898号轿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福建方向346公里400米处因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限速80km/h,实速111km/h)被移动测速设备发现后,在甬台温高速公路浙闽收费广场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场告知违法行为,并对其超速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至观美路段(往福建方向)主线设置三块限速80km/h 的标志牌,分别位于334公里800米、341公里600米、346公里500米处,原告在346公里400米处以实速111km/h行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勤民警据此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超速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交警部队处罚决定,驳回江丁库要求交警部门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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