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区检察院推行“律师在场权”制度
日期:2007-02-01
作者:吴杰、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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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你的辩护人在场旁听检察官对你的讯问。”检察官的目光从厚厚的卷宗上抬起,提醒眼神游移不定的杨刚。
“什么意思?”只有小学文化的杨刚很难从这一连串的专业名词中捕捉到信息。
“我们在对你讯问时,你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在旁边陪你,并给你提供法律咨询,”检察官解释。“那太好了,我马上请律师。”杨刚仿佛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心里感觉踏实了许多。
来自河南的杨刚几年前开始就在南京从事挖掘机租赁施工,他和从事渣土清运施工的张强既是老乡,又是生意上的伙伴。后来,两人因故在生意上产生了一些矛盾。
去年8月15日晚上,杨刚正在南京市建宁路一个工地施工,和他有点矛盾的张强突然闯来和其吵架。杨刚不予理睬,张强就跳进挖掘机的翻斗阻碍杨刚施工。杨刚怒气冲冲地从驾驶室下来,也跳进了翻斗,两人厮打在一起。
杨刚身强力壮,张强不是他的对手。杨刚将张强拖离翻斗,一直拖出去六七米远,然后扔在水泥地上,准备继续回去施工。不料,张强的头部重重地摔在地上,当时就不动弹了。张强被送到医院时,已因颅脑损伤继而发生脑疝死亡。
第二天,杨刚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被批捕。这半个月中,两家矛盾激烈,张强的尸体被停放了半个月,调解工作一直没有取得结果。此案进入了公诉阶段,死者的家人同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莽汉失手打死人
从被刑事拘留的那一天开始,杨刚心里忐忑不安,他知道自己失手把张强摔死了,巨大的恐惧使他彻夜失眠。
在看守所外面,两家人为了赔偿事宜闹得不可开交。张家人不愿火化尸体,要求先做赔偿。杨家人觉得杨刚还在看守所,还不知道到底会怎么判刑,而且一时见不到杨刚,也不好马上作出决定。
双方僵持着,直到案子进入公诉阶段。执行公诉任务的检察官第一次讯问时,来自广东的吴律师就出现在了讯问室里。见到了自己律师,杨刚的情绪稳定了许多。
自己的律师在场,让杨刚放下了心里的包袱,供述较为完整详细,具体到了每一个细节。在场的吴律师立即发现了两个关键点:对方阻止杨刚施工在先,接着在打架过程中杨刚失手导致张强死亡,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而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得让死者家人满意,杨刚最终有希望得到缓刑。
讯问结束后,吴律师马上跟公诉人提出了自己想法,表示会尽力协调好赔偿的问题。
在吴律师的斡旋下,两家人最终在公诉之前达成和解,杨家答应赔偿张家30多万元。2006年底,杨家将赔偿款支付完毕,张家撤回了民事诉讼。
与此同时,检察院认为杨刚是和张强发生纠纷,继而打架导致失手伤人,杨刚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想法,因此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
鉴于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在庭外和解,且杨刚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今年1月5日判处杨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出场判缓刑
不支持的理由:
运用录音、录像手段可以保证整个讯问过程的再现,确保客观、真实、可靠,不必确保律师在场,也不必对长期实行的侦查讯问模式进行大幅度改变。
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成本相对较高,法律关系较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串供”问题,难免会让侦查人员有所顾虑。
也有警官、检察官不支持“律师在场”
支持的理由:
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了解案情,可以了解第一手材料,为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讯问笔录与嫌疑人所陈述的内容一致,从而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律师在场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防止刑讯逼供。
法学界和律师界多数支持“律师在场”
律师在场引争议 且听检察官怎么说
检察官回应:
下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艳说:“这个案子足够体现出律师在场的好处。如果讯问时律师没有在场,就没有机会提早了解案情,也就不可能尽快促使民事和解。一旦到了开庭时还没有达成和解,判决结果就可能是另一种情况。”
2006年3月,南京市下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开始进行这种“有好处”的尝试,起诉阶段中所有有辩护人的案件,都适用了辩护人在场权制度,其中辩护人接通知后享受这一权利的达到80%。
李艳介绍,这一制度发挥较好的办案效果,对检察院、法院和涉案各方都有好处。自从给予律师在场的权利之后,几乎没有翻供的情况出现。因为有律师在场,刑讯逼供肯定不会出现。讯问中,律师不仅安稳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而且是讯问过程中的一个见证人。“讯问结束后,律师可以审阅核对讯问笔录,因此该证据得到了固定,避免了因为变更强制措施给案件可能造成的证据变化风险。”她说。
“同时我们明确辩护律师只有旁听权,没有询问权,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辩护律师不能插话,不得以动作或者眼神干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该院检察官强调。
检察官回应:
虽然律师在场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下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梅琨也承认:“检察机关对律师一向有排斥心理,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坐在天平的两端,对抗的心理存在已久。”
检察机关不希望律师在场,有客观上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因素。客观上,律师可能给犯罪嫌疑人以各种暗示、提示,干扰办案。主观上,刑事案件的律师一向被认为“得了好处给坏人说话。”所以在审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律师一般都心存排斥心理,彼此的合作机制远没有达到像国外的“辩诉交易”那样自然。
“律师在场权的推行,是一个理念的转变。”梅琨说,“律师不是我们的敌人,我们和律师在表面上是对抗的,但这种对抗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共同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梅琨认为,检察院应该欢迎律师在场,检察官和律师要从对抗走向合作。
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基本在封闭状态下进行,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并自称受到刑讯逼供,侦察机关很难证明讯问是合法的,“律师在场”避免了诉讼风险。
孙勇(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孙勇认为:“下关区检察院推行的律师在场权总的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二是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孙勇还跟记者讲了他自己的切身体会。有一次他去南京某区检察院要求会见当事人,但是检察院的科室负责人说承办检察官不在。过了两天孙勇再去,承办检察官说负责人不在,没人签字,再过了两天孙勇第三次“光临”,被告之承办检察官休假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就这样,孙勇连会见的权利都没享受到。
对于下关区检察院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孙勇至少看到了两点好处,被告人的人权得到了保护,刑讯逼供、车轮大战等将不存在了,另外,在场的律师能较早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充分的准备。
孙勇说:“在西方不少国家,没有律师在场的口供是无效的,但是我们的口供还是证据之王。如果侦查阶段的讯问能让律师在场,实在是律师之幸,法制之进步。”
孙勇认为:“下关区检察院的做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迎接这个挑战,必须按严格的程序规范办案,提高讯问的水平和技巧。”这与梅琨的话不谋而合:“以后对检察官的要求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