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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日期:2011-09-15         阅读:4,038次

立法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电(记者陈菲、胡浩)《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主要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条例》的出台,可以归纳为“三个需要”:

一是保障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很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需要。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2008年,国务院批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几年来,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更好地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需要。与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更有力、更坚决的措施”的精神,针对太湖流域特殊情况规定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确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实。

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问:饮用水安全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事,《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将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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