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穿越时空,是为了使人们了解过去,我们开设这样一个栏目,为的是让年轻律师知道先辈们的足迹,让广大读者了解中国律师的奋斗历程,以利传承和弘扬中国的律师文化。欢迎大家赐稿。
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的基础上,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渐建立。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4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亦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尽管在这个时期,律师的作用主要限于担任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维护法律的实施及保障权利方面,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所以在1980年8月出版的《辞海》中,对“律师”辞条表述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这比较符合当时条件下人们对律师的一般认识。
二
根据中央的部署,上海积极开展律师的建设工作。
1956年5月,时任闸北区法院院长的王文正被调入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任副秘书长兼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在此期间,一批专业人员纷纷从法院、机关等部门调入律师行业,如以后名闻遐迩的李国机就是从虹口区法院法官岗位上调入上海第四法律顾问处的,同时,后来成为律协领导和著名律师的李树堂、张中、陈瑞谟、倪彬彬、姚增荣等人也都走上了律师岗位。
至1957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并有专业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然而,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第一代新中国的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
其中,李国机的遭遇颇具代表性。他声名鹊起于当年轰动上海滩的“四明堂”一案,也蒙冤遭罪于“四名堂”一案。
此案说起来并不复杂。
四明堂是个药酒店。公私合营后的公方代表蒋某是私方陈某的徒弟,因而公、私之间一直有矛盾。陈某一直想寻衅殴打公方代表。1957年3月11日上午,事发那一天,公方代表蒋某被打了一个耳光,眼镜被打落在地,陈某仍不罢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蒋某把早已为防卫准备好的水果刀拿出来警告陈,让他不要再打。陈某不听,仍然冲上来殴打蒋某。两人抱在一起扭打,结果陈某的手臂被水果刀划破表皮。后黄浦区公安分局民警将两人交由四明堂上级区店处理了事。
此时,正值整风运动大鸣大放时期,想不到在一次召开的工商界会议上有人提出:“你们共产党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我们私方拿刀子刺公方代表,肯定会说是犯罪,但上海四明堂案件中公方代表拿刀子刺了私方代表,居然会没事。这难道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与会的上海市委某负责人听了这番话后,马上下令严肃处理。于是,事隔两个月之后,1957年5月22日,蒋某被逮捕。
听到公方代表被抓,社会舆论哗然,引起了国内各阶层的关注。江苏、浙江及上海市有357个单位以及个人来信来访,对公方的被捕表示反对。四明堂药店的24名职工也联名写信给政府要求释放公方代表。然而,当时的上海市委某负责人坚持将公方代表提起诉讼。李国机就在这种情况下接受了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
李国机后经过调查,搜集到大量的证据,再细心研究发现,私方的伤痕是在两人争执时撞在刀口上划的,法医检验伤口认定,是从下到上,属划伤,不是刺伤。最后经集体讨论,认为公方代表系正当防卫。
1957年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李国机的无罪辩护,黄浦法院宣告蒋某无罪,当庭释放。这本是正常的辩护,是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料,在稍后1957年6月18日,李国机被划为律师界首位“大右派”,离开了法律界,踏上了曲折不平之路,历尽了一段人生的坎坷生涯。
与李国机相比,担任上海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的姚增荣,由于他忠于法律,先后把两个国家干部,内中还有一位县监委书记送上重婚的耻辱柱,在这场政治漩涡中受到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行政降三级,没收住房,下放农村劳动改造的处理。
而1956年审理日本战犯时,曾担任过日本战犯富永顺太郎和筑谷章造 辩护律师的倪彬彬则被发配到南市区清洁管理站当老师,扫马路。
坚持原则、仗义执言的王文正也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受到严厉批判,说他严重右倾,积极宣扬“无罪推定”和“有利被告”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来改为免予处分)。1959年他被调出上海,碾转在安徽、江苏、山东煤炭系统工作。这一去就是23年。
……
从此时开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实际上已名存实亡。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检、法均被彻底砸烂,律师制度更是荡然无存。
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开始真正进入一个创建时期。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口将言而嗫嚅,足将进而趑趄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从而恢复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律师制度。
1979年4月,上海市委组织部发文批复,同意恢复建立上海市律师协会。1980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经上海市委同意和司法部批准,正式恢复建立,启用印章,对外办公。
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为规范我国律师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经过整风反右和“文化大革命,前后20多年,律师竟然消失的无影无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队伍七零八落,真可称得上惨不忍睹。尽管李国机、倪彬彬等人归队,郑传本等人也从法院调入,但人员仍严重不足。1981年初,市属的法律顾问处只有40多个工作人员,区县所属的19个法律顾问处所有工作人员加起来也只有80多个人。也就是说,全上海的律师加起来满打满算总共不过120人。
迅速建立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队伍就成了当务之急。
故而,此时已回到上海,并担任律师协会秘书长的王文正第一件事就是带领一个六人小组到各个单位寻找律师,当过律师的,学过法律的,都是寻找对象。这支“离队”的队伍共有600人。
3个月跑下来,调回来当律师的只有20个人,仅占百分之三。有的人心有余悸、有的人知识早已还给老师、有时人年过半百……尽管如此,20个人也是成绩,占当时全部律师的百分之十六了。这已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了。
此后,上海市律师协会一直把发展律师队伍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直到法学教育恢复之后,上海律师的来源才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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