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引入“律师在场”遏制刑讯逼供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日期:2011-10-17         阅读:2,071次

历时近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经揭开面纱,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10月15日至16日,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深圳举行,来自国内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纵论刑诉法修订中的焦点问题。有专家呼吁新刑诉法应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律师在场”应引入新法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后,他的第一个要求通常是要会见律师,而警方对他的审讯也须有律师在场。”这是国外影视作品中常见的一幕,法律上称之为“律师在场权”。据悉,美国、日本等国都有“律师在场”的规定,律师不在场时警方讯问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我国现行刑诉法虽严禁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但现实中这一现象却屡禁不止,广受诟病。究其原因,还是现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存在制度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权威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表示,新刑诉法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遏制刑讯逼供。他认为,这个体系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是确立当事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凡是通过刑讯逼供等获得的口供不得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就是要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通过“律师在场”遏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理念已有体现

新刑诉法草案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是引入了“沉默权”的先进司法理念,是我国立法中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其中最广为人知的就是美国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如果警察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被认为是受刑事指控者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樊崇义教授坦言,新刑诉法虽未明确写入“沉默权”这一字眼,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已有“沉默权”的内涵。

律师知情权应明文保障

在两天的研讨中,许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纷纷表示,他们对新刑诉法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与之前《律师法》的规定相比甚至有所倒退,他们呼吁新法中增加保障律师了解案件进程的知情权规定。

“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之后,律师却完全不知情,以至还对被告人家属称案件还未宣判。”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用这个案例展示了律师知情权的现状。他认为,现行刑诉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缺乏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须告知律师案件进展的“刚性规定”,新法应弥补这一疏漏。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昌炽律师对此深表赞同,他认为,为防止律师因缺乏知情权而“跟丢案”,新刑诉法应明确规定办案单位未保障律师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对抗中检方权力过大?

现行的刑诉法引入了对抗制的刑事辩护模式,把控辩双方置于一个平等的舞台。而现实中,许多律师却抱怨当前诉讼格局下,检方权力过大,新刑诉法应通过制度设计来平衡控辩审三方的权力。对于新刑诉法草案,许多律师的直观感受是:公安机关权力有所加强,检察机关的权力则是“大踏步前进”。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权力太大,不仅可以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监督法院审判,甚至对其‘直接对手’律师也可以提出指控,在这种格局下,控辩双方力量明显失衡。”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张旭涛律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一场体育比赛,当前格局下检方则兼任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新刑诉法应通过制度设计,来调整这种力量对比的失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