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利益共同体”省法院院长公丕祥告诉记者:“2006年10月起,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组织力量,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法 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421名法官和413名律师参加调研组的访谈或座谈,1280名法官、律师接受问卷调查。在调研基础上产生的《暂行规定》,是对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全面规范,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
“说到底,就是要坚决杜绝办‘关系案’、‘金钱案’!”省司法厅厅长李福全介绍说,“目前全省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少数律师在诉讼业务过程中,请吃、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极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暂行规定》就是要在他们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让法官更慎言,让律师更自律。”
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沾亲带故,私心难免。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中要求法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或者与律师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律师不得利用与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庭(局)长等其他法官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律师不得变相贿赂现实中,这样的行为似乎是在人情往来和贿赂之间打“擦边球”:“打麻将故意输钱、送干股、奉送旅游度假……”《暂行办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将现实中变相贿赂的通道一一堵死:“法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以下行为: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或者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等。”
法官不得向律师事务所拉赞助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法官外出办案不得与律师“三同”,即法官不得在办案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其费用由律师支付。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与法官外出办案。法官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供赞助;不得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摊派任何费用。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向人民法院提供赞助。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案件承办法官。
法官不得强迫要求撤诉或调解在庭审的时间上,《暂行办法》要求法官不偏不倚:“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律师不得请求法官在庭审陈述、辩论时间上给予照顾。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律师不得请求法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律所开业庆典不得邀请法官《暂行办法》规定十分细密,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邀请法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得邀请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庆典活动。”
相互监督互相通报《暂行规定》还建立了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和律师的从业行为具有极强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如规定“法院发现律师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建议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律师协会按照规定,给予行业处分。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或者建议函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应当发出建议函,要求有关法院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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