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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收年费吗?一律师状告银行质疑法律冲突
日期:2007-08-06
作者: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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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于全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建行借记卡。后来他发现银行每年从他账户上扣取了10元“年费”。银行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单方面收费,这让他感觉很不舒服。经过思考和权衡,于全决定“叫板”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打一场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为全国的“持卡一族”讨个说法。7月26日,此案二审开庭。
一审认定:
收取年费合法有效
3月14日,成都律师于全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分理处为被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被告向自己收取年费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辩称:商业银行定价应遵循两项基本法律法规,即《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该行收取借记卡年费属于可以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同时相关收费办法及标准等均由总行制定,合法有据。此外,建设银行总行也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前对收取借记卡年费的有关事宜向银监会进行了报备,并向客户履行了告知义务。
6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于全的诉讼请求。6月18日,于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
规章是否与法律冲突
7月26日二审庭审。于全称,一审法院以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规定为由,认定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制定和调整其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全指出,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将行政权转授给商业银行行使与《商业银行法》有冲突,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
于全介绍说,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时,不论市场调节价格或非市场调节价格,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法定主体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享有。
于全表示,他已在给国务院的审查建议书上提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之规定,希望国务院对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超越法律权限为商业银行设定的该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并停止执行。
各方看法
“建行虽然被称为国有商业银行,从其收年费的决定看,仍然带有严重的衙门作风。”成都某大企业财务部经理张亚飞的口气十分尖锐,银行方面以为还像过去一样下个文件,全国储户就得照办。事实上,从2003年6月《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陆续续增加了清点零钞费、小额账户费、大额提现费、电话银行费、借记卡年费等近30项收费项目,但与此同时,银行的服务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
成都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洪培认为,既然银行当初在向客户办理银行卡时,没有事先声明今后要收费,那么银行单方面增加收费条款,未经客户同意直接从客户账户上扣划年费的行为就属于一种强制行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该有的行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而成都市一位法官认为,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是合法的。根据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银行分理处应按照现行的办法执行没有错。“银行收费目前正处于一个观念的转变期,而银行卡的服务面这么广,收费的项目这么多,不可能都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来制定收费项目和具体定价。”
“《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讲,要服从法律。虽然《暂行办法》作为重要的金融管理规定,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银监会、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行政规章来转授本该属于自己的法定授权,让银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当然会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出现冲突。在目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此事,对《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法》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对此问题尽快作出专门的批复或解释。”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表示,“商业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
[就在前段时间股市高位震荡、众多散户割肉出局的时候,一些人在买了“自家人”的股票后却赚了大钱。]
制止高管配偶违规炒股
证券市场要迈3道法律坎
我国证券市场要走向成熟,至少还要迈过3道法律坎。
违法成本太低
7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最新一批行政处罚结果,52名上市公司高管、4名注册会计师以及10名券商负责人分别被处以罚款和警告。11张罚单,罚款总金额却只有区区的524万元,这在证券市场上根本不算什么。
业内人士侯捷宁认为:“按《证券法》规定,罚款的最高限只有60万,但即使罚款少,也完全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其他手段。几种措施并用,就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执法不够严格
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侵害上市公司财产权,在证券市场上一直是顽症,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因此濒临破产。为此,《刑法修正案(六)》作了专门规定。但是,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却始终寥寥无几。
当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违法行为越来越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时候,其影响就会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被放大。
规则不细化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制定了87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有26件将于今年出台。但法律专家分析说:“现在不是缺什么法,而是很多法规需要细化。”
就在前不久,万科董事长之妻在万科利好消息之前购买万科股票,受到许多媒体质疑,一时间高管亲属炒股问题引人关注。据深交所统计,自今年5月9日到6月13日,共有202位上市公司高管直系亲属,买卖了其亲属任职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中,配偶炒股是主力军,其次是兄弟姐妹,然后是父母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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