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司机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新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前段时间,关于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的争论异常热闹,但却苦于没有一个具体的“不入刑”案例可供参照。人们搞不清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才算“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争论始终流于假设层面。现在,终于有了这样一只“麻雀”可供解剖,不可错过。
王某醉驾有这样几个情节: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喝了几杯酒,酒后开车兜风;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他在夜晚11点多兜风,路上行人较少;认罪态度较好……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驾没有酿成交通事故。
这样的醉驾情节算“显著轻微”吗?从人情角度,我愿意承认这一点。但法律讲求人人平等,如果王某的醉驾情节算“显著轻微”,那么很多人的醉驾情节都不算严重——谁喝酒没有一点原因或不能编造一点原因呢?有多少醉驾者被逮着后认罪态度不好呢?至于夜深人静、行人较少时被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那好办,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晚上喝酒,不妨多喝一会,等到夜深之时再开车回家,不仅路上行人较少,而且查酒驾的警察也较少,不容易被逮着。
还有个问题值得注意: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与该不该“一律入罪”,两者并非同义。王某醉驾行为“入罪”了,法院判处他犯了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并没“入刑”。而按照这场争论的源头——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说法,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入罪”,按违法处理即可。这样说来,对王某的判罚并不是最轻的。但还有比王某更轻微、危害更小的醉驾吗?恐怕很难想象。在醉驾“一律入刑”的情况下,判处1至6个月拘役本就包含了情节重轻、危害大小的考量,若再加上“入罪但不入刑”、“既不入刑也不入罪”,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以致复杂得无法裁量和操作吗?
首例“醉驾免刑”案是一只值得解剖的“麻雀”,各路人士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可从中探寻醉驾该不该一律入刑的答案。(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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