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婆要求律师返还168万元代理费引爆话题;今年12月执行新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标的30%%
本周一,江北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重庆富婆状告律师,要求退还168万元风险代理费”一案(本报曾报道)。女当事人因与前夫分割标的近亿元的离婚财产,请律师风险代理,约定所分财产5000万元以内部分,按12%%支付代理费;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收费 。后来,女当事人要求律师返还168万元代理费。
据悉,今年12月起将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风险代理“禁区”和收费标准。连日来,法律界人士就“风险代理”发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
话题一荩荩
风险代理不公?
市律协副会长韩德云:风险代理最适合那些输赢不确定、当事人又付不起诉讼费的案子。我国尚无风险代理的明确规定。在其他国家,风险代理一般只局限于人身损害赔偿一类,但目前,我国律师受理范围已突破到所有领域。
如律师通过风险代理工伤赔偿案,胜诉后从当事人一方分得30%%或更多的份额,必将对当事人生活造成影响,也会对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不好的苗头:当事人须看到官司预期结果后,才肯支付律师费,这反映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不足。
风险代理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实则不公平。一容易引起司法不公,因律师赢了官司后将会获得很大一笔钱,可能造成案件相关者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想从当事律师那里分走一杯羹,影响司法资源。
二是引起分配不公。即使输了官司,律师仍付出了人工、智力成本,不应通过钱多钱少来全盘否定,这是对律师劳动的不尊重,损害了律师的基本劳动和价值。应该说,律师代理打了官司,就应获得正常的代理费。
今年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将开始执行。这是个信号,国家希望对此改进。律协也会遵照该办法执行。
话题二荩荩
风险代理高效?
江北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徐建华: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尤其是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中,风险代理已相当普遍。
风险代理有合理的一面: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担费用风险,最大限度地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就更为明显,如集体诉讼、追讨债务等案件。
只要是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如欺诈、胁迫),不存在违反律师业普遍适用的执业规范的情形,风险代理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都应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即属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刑事案件),因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
话题三荩荩
风险代理消亡?
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方令:从社会学角度看,市民选择此种代理方式有这些原因:第一,首付款大大低于一般案件律师费,其余费用胜诉才收;第二,官司不一定能打赢;第三,官司打赢了,对方还有赖账的可能性。选择风险代理可给自己留下回旋余地。
有人赢了官司但不按合同约定,为律师兑现高额风险代理费,理由可能有:一是只想打赢官司,至于合同上约定了什么,根本不在乎;二是认为律师水平跟自己差不多,没起啥子作用;三是认为按照国家出台的收费标准,凭什么要收这么高的费?
市民同样存在风险。一些本来能赢的官司,还要承担高额代理费。而且风险代理也不符合律师法的规范,司法部对此是有指导意见的。
风险代理的前提条件是诚信。风险代理会逐渐走向消亡,因为缺乏完备的市场机制,不可能有适合风险代理的成熟土壤。
是不诚信的市场体系造成了这种局面。打官司,利摆在第一位,其他的都可以不谈。当事人怀疑律师没办事,律师怕当事人事后不认账。这都让风险代理缺乏好的社会基础。
话题四荩荩
律师不愿受理?
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我接过一两个风险代理的官司,标的才几万块钱,按20%%收的费。案件进展顺利,最后也胜诉了,当事人按合同支付了风险代理费。
但我总觉得,打风险代理官司是一件很麻烦的事。起初,当事人求你,等开始启动代理程序后,当事人就有了其他想法。当事人见很多钱就这样给了律师,心理不平衡,反悔的可能性很大。
律师垫钱为当事人打官司,又怕赢了官司后当事人不给钱。同时,能否胜诉、胜诉后能否执行到位,都得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接这种案子,先要看证据,对一些关键证据可能需先调查,最后综合确定判断风险程度,才会签风险代理合同。证据不充分,赢的把握不大,我都不会接案。
的确,对律师来说,打这种官司比一般官司更有“动力”,但这又并非意味着打一般官司就不卖力。律师始终会受职业道德的约束。
我不喜欢承接风险代理的官司。我宁愿按普通收费方式进行代理,钱虽然相比少一大截,但心里面感觉塌实。(候选好新闻编号:901)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
如果败诉,当事人则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
国家首次明确风险代理有“禁区”
今年12月1日起将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风险代理制度,规定收费金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收费不得超标的30%%
前天,记者从市律协获得一份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江北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徐建华介绍,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风险代理制度。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
离婚案刑案是“禁区”
但《办法》规定,以下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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