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亟待立法摆脱“应急”状态
●大多数被告人都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有些即使能够赔偿,但实际赔偿的数额很小,无法弥补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苦于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当前的救助工作大多只是应急、暂时和特殊的个案救助,无法做到规范、全面、长期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建立健全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制日报》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意见”实施后,太原市先后对14起案件中的17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了救助,共计发放救助款120万元,其中单案救助最高达25万元,最低3万元,不同程度地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然而,记者在采访时也发现,在整个刑事被害人范围内,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依旧不容乐观。
刑事被害人赔偿不容乐观
2004年,身怀六甲的刘某在街头遭遇抢劫,死于非命。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抓获。法院判决蔡某死刑,并对刘某家属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9.2万元。但由于蔡某家庭困难,无法支付,7年来,刘某的父母一直无法得到赔偿款。
刘某父母的床边,一直摆放着女儿结婚时拍的婚纱照。照片上那张年轻美丽的笑脸永远定格在了家人的心中。刘某去世后3年,她的丈夫也重新组建了家庭。“如果女儿没遇害,现在早已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了,孩子今年也该上小学了。可现在,什么都没了……”说起7年前的这一变故,刘某母亲的眼睛又湿润了。
刘某去世后,她的父亲三度患重病,现在已经卧床不起;刘母也因常年哭泣而落下眼疾,几近失明。家中的积蓄全用在了老两口的医药费上。
虽然遇害已有7年,但刘某的骨灰至今仍未下葬。现在,年过花甲的老两口的最大心愿就是能让女儿入土为安。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刘某父母遭遇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根据各地公布的数据来看,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却得不到应有赔偿的情况,在各地都有存在。大多数被告人都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有些即使能够赔偿,但财产有限,实际能够履行的赔偿数额很小,根本无法弥补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显示,相对于庞大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群,当前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仍是杯水车薪。
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在该院自2009年以来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够通过调解获得赔偿的仅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
规定不明确制约赔偿工作
2009年12月,任某与同为环卫工人的田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任某被田某用水果刀捅伤多处,后经鉴定,任某损伤严重,系三级伤残。田某因此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双方家庭经济都很困难,田某无力赔偿任某的损失,任某于2010年1月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由于审批需要时间,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任某不知道是继续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还是向法院提出申请,救助资金申请工作一下子陷入困局。
“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现在我都不知道该去找谁办理了。”任某对记者说。
任某的遭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阶段都可以提起申请救助。
那么,像任某这种情况,如果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申请,由于短时间内审批不下来,到法院审理时,实施救助的具体工作该由谁来继续?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救助工作主体不明确,造成司法机关案件诉讼流转过程中申请救助的程序衔接不统一,影响了救助工作的流畅运行,部分单位也极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杨力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八部委下发的“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都做了较为科学的规定。但这份文件是高度概括性的、原则性的意见,对于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案例的解决等规定还不够深入和细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救助机构组织设置不统一,救助申报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也造成了救助金额、救助对象的差异。各地司法机关在开展救助工作时,只能根据当地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细化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我们在开展工作时,只能是以下发的文件作为指导,还必须考虑到当地的工作实际、司法实际,制定适合本院的实施细则。目前太原市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实施标准,救助款的申报也还只是个案上报、个案审批。”杨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太原市中院的法官介绍,苦于缺少法律作为支撑,很多工作只能依靠案件承办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说服来进行。因此,当前的救助工作大多只是应急、暂时和特殊的个案救助,救助活动无法做到规范、全面、长期的实施。
推进救助立法势在必行
“被害人救助工作最难的还是救助资金问题。”杨力对记者说,八部委下发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
杨力说,目前,很多试点地区的救助金都是由司法机关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或自己筹措的,救助工作捉襟见肘。同时,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申请条件还有待细化;救助金额也存在随意性,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的都有;财政救助款缺口也比较大,经费来源没有稳定保障。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展开。
记者了解到,在太原市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赔偿金额一般是3万元,救助金来自于财政拨款。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救助金数额有限,二是审批程序繁琐。
杨力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种“救急”制度,就是要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经济救济,在第一时间内帮助被害人摆脱因犯罪行为带来的困境。
“按太原市中院现在的审批程序少则两个月,多则半年左右。”杨力说,在部分地区,甚至一些在2008年上报的救助申请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审批。
“目前救助资金主要来源是行政渠道,靠国家财政来拨付。而今后应尽可能把社会慈善力量吸收进来,无论是个人、企业、团体,都可以以捐款作为补充的形式,加入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行列中来,扩充社会资源。各地民政部门也应当将所接收的非特定用途社会捐助资金、福利彩票收入或募集的善款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提倡、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我相信有一天社会救助的力量会成为主力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映霞说。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唯一途径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但是,由于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大多得不到实际执行,导致审判结果和被害人的诉求双双落空。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尽快将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国家法制轨道,为增进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杨力说。
董映霞也认为,应该设立一部专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对救助的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等内容有一个系统的规定,保证救助工作的落实。并且,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统一救助与负责部门,专门协调各司法机关和救助的实施,具体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并且,用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资金应全部划入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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