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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刑诉法修改应旗帜鲜明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2-23         阅读:3,082次



专家建议刑诉法修改应旗帜鲜明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诸多规定已经在实质意义上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目前唯一要做的就是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做到‘实归名至’。”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专家学者纷纷建议,为进一步推动无罪推定观念生根发芽,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据了解,我国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为了明确法院的定罪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条文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和内在精神,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护。

“具体而言,为了配合该项原则的确立,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并根据是否提起诉讼,将被追诉人划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取消了检察机关依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享有的免予起诉的权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介绍说。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吴宏耀指出,尽管该公约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但是,作为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立法负有积极贯彻该公约精神、不断缩小国内法与公约差距的国际义务。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07年7月《第32号一般性意见》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指控者。“对照公约的要求,实际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已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指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一些条款具体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可,比如草案明确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规定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在实质意义上体现并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无罪推定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无罪推定观念已经逐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接受。既然在制度层面已经全面贯彻了无罪推定的要求,草案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顾永忠建议,应将草案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修改为“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弘扬疑罪从轻、从无的观念。陈卫东认为,在无罪推定的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要贯彻、坚持疑罪从无的要求。对这里的“疑罪”要做两方面理解,一是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有罪、无罪之间存在疑问的情况;另一种是在肯定有罪的情况下,考虑构成轻罪还是重罪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第二种情况下,则要坚持疑罪从轻的原则。

当有罪与无罪确定不了时,一定要坚持无罪,这是陈卫东非常鲜明的观点。“这是因为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会造成差异巨大的社会效果。”陈卫东解释说,如果坚持疑罪从有,可能会犯两个错误:一是冤枉好人,因为疑罪意味着被告人可能是无辜的,判他有罪就可能冤枉他,一旦造成冤假错案,第二个错误肯定会接踵而来――放纵真正的罪犯。与此相对应,疑罪从无却只可能犯一个错误,即放纵罪犯。而这一错误,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收集、发现证据来进行补救的。但疑罪从有的错误,却是永远也无法弥补的,人的光阴和生命又岂是金钱可以补偿的?这样一来,选择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就成了答案显而易见的选择题。

“其实,近年来,我们检察机关也一直在强调办案中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办理案件要讲证据,起诉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存在疑问的案件要做到疑罪从无。但是‘被告人即是犯罪分子’的传统观念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彻底改变,尤其是许多普通老百姓还没有接受疑罪从无的观念,在具体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会面对很大的社会压力。此外,在办理案件中,司法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轻供述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平认为,在刑诉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强化办案人员的程序观念,对于树立“疑罪从无”理念,在执法办案中认真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要求,改善司法环境,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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