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两法将分别于明年4月1日和6月1日生效实施。此次修改虽然只是对两法的小改,但对于进行证券维权的投资者和律师来说,其中的积极意义值得关注。对于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华东政法大学的吴弘教授表示,新法为受损害的证券投资者和维权律师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武器,对于证券维权事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过,究竟能够产生多大影响,仍有待法律实施以后再作定论。
增再审机会 化解“申诉难”
在证券维权中,“申诉难”、“执行难”是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总共修订、新增条文19条,其中对“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予以了重点关注。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的规定具体化,把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新法对于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申请再审的期间,即如果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仍可提出再审申请。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必须在30天内裁定再审,填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空白。虽然在当前的证券维权案件中较少有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报道,但作为一种救济途径,此次修改明确再审和抗诉的相关规定,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原告增加了保障。
异地执行应对“执行难”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当前的一大司法顽疾,证券维权案件中也不例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各方法律关系复杂,且往往涉及众多的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有机会拖延执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比如,在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大庆联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广大原告投资者就曾经品尝过苦涩的胜利:虽然打赢了官司,却迟迟无法得到执行,到最终拿到赔偿款,时间已经是很晚了。此次修改,对执行问题的规定笔墨较浓。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间,修正案将其统一延长为2年,并且适用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这意味着原告投资者有更长时间来申请执行,减少因为一时疏忽错过申请期限的情况。
而对执行法院的规定,原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新法增加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异地执行可以由异地法院实施。这对法院执行是一个有利条件,毕竟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当地的司法机关在执行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情况,新法增加了一些更加有力的措施,包括: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这些新的措施可以更好的约束被执行人的行为。比如,第一项的规定,减少了执行标的丧失的风险;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威慑,督促其履行;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勾结,隐匿、转移财产。
同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申请执行人一些新的权利,包括: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个别法院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正如法谚所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法院如果在执行中有意无意地进行拖延,一方面给被执行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从中作假,增加了执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消磨了投资者的信心和意志,对于后续的维权者的信心和热情是一种打击。新规定为广大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执行法院迟延执行的话,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至少使得法院没有了无限期拖延执行的借口。
律师维权多了便利
同时修改的还有《律师法》。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修改涉及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的保密义务原来就有规定,但这次将其明确和强化。新法还增加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维权律师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少不了阅卷、调查取证,新法对这些权利加以明确和强化,对于证券维权律师是一种鼓励和鞭策。
股权转让
是否需工商部门登记
周晓同志:
我受让股份公司的股权后,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我想知道:法律是否规定股权的转让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法律是否承认股权转让有效?
江苏 陆先生
陆先生:
股票是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对于股份公司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从两条法律规定看,不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其转让行为都不用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手续,如背书、交付等,转让行为即为有效,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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