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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全程参诉迈出完善辩护制度坚实一步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9-02         阅读:2,461次

8月30日,中国许多律师度过了一个难眠之夜。

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对外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草案对现行刑诉法中有关律师辩护地位、会见权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由于理解、预期的不同,律师们或兴奋,或担忧,或不满。

几多欣慰几多惆怅,这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反复看了几遍草案后的真切感受。

"相比现行刑诉法,草案有很多进步的地方,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但与我的期待还有些差距"。韩嘉毅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确认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刘玲近年来一直在呼吁修改刑诉法,而"侦查阶段确立律师辩护人地位"是她极力主张的内容之一。

据了解,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草案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只有确认了辩护人地位,律师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最终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往往只能向当事人普及诸如罪名构成要件、侦查期限等法律常识,一旦问及案情,便被一旁陪同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打断甚至取消会见。侦查机关甚至以"已提供过法律帮助"为由,阻止律师第二次会见当事人。

正是觉得侦查阶段律师作用有限,刘玲坦言不太愿意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而这并非个例。

韩嘉毅近期在西部一省份对从事刑事辩护较多的律师进行调查发现,他们代理的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参与的比例仅10%,"而侦查阶段没有律师参与,一些犯罪嫌疑人连罪与非罪都分不清,对签字前有修改补充笔录的权利都不知道,这对今后定罪量刑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韩嘉毅认为,确立辩护人地位后,当事人代理律师与侦查机关有了畅通的交流渠道,律师可以及时为当事人权益发声。例如,向侦查机关提出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不恰当、当事人不适合羁押应取保候审等,当发现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时,还可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搜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进而起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作用,防止其不作为,让刑事诉讼活动更透明公正。"韩嘉毅说,修正案草案让律师全程参与诉讼,是一大突破,是完善辩护制度坚实有力的一步。

会见权能否落实律师存疑

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有关会见权的内容能否与律师法衔接并得到落实,是所有刑辩律师最为关注的问题。

有18年刑辩经验的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感叹道,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扩大"国家秘密"的范畴,审批一拖再拖,导致律师无法及时甚至会见不到当事人。

律师法中律师凭执业证书等三证,便有权会见当事人,并不被监听的规定,曾让广大律师看到了破解"会见难"的希望。然而,"律师法是针对律师的法,我们执行刑诉法"、"刑诉法是基本法,效力大于律师法"等观点层出不穷,会见依然难。

"为了解决刑诉法与律师法冲突的问题,河北省公检法司安5部门曾下发贯彻律师法的相关文件,但效果并不理想。"张金龙说,今年5月他在河北代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会见当事人时就吃了闭门羹。看守所说没接到上级文件,仍执行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说按律师法执行,不用申请,两边推,最后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见到当事人。

看到8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后,张金龙有些"愤怒"地表示,草案还有"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去外地会见当事人,很可能第三天才能见到"。

刘玲也期待刑诉法与律师法能够完全衔接,"否则两部法律一直存在冲突,有违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她进一步提出,如果不界定哪些为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可能把涉嫌杀人抢劫等以恐怖之名拒绝会见。

建议放开辩护人数限制

韩嘉毅说,草案对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会见权、阅卷权以及法律援助范围等都有所涉及并完善,着实让人感到欣慰,但仅有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在修正案草案发布后,不少业内人士对"未涉及当事人沉默权,审问、讯问律师在场权"感到遗憾。韩嘉毅则透露,全国律协在给全国人大的部门建议中,也未涉及上述两项内容,因为"步子不可能迈得太大"。

"但救济途径完全可以规定得更给力些。"韩嘉毅话锋一转道,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情况属实的依法纠正。"但这些救济途径没有规定时限,比如无理由不让会见,等走完救济途径,案件可能都进入审判程序了,这样的救济就没有实质意义。此外也没相关处罚措施,无法避免下次故意再犯。"

现行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只能聘请1名至两名辩护人,修正案草案对此未做修改。韩嘉毅则建议,可放开辩护人数的限制。

"聘请几名辩护人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很少有国家做出限制。"韩嘉毅说,一些大要案光案卷就有几万页,两个人看都看不过来,还要做会见、调查取证等工作。而公诉方可能三四个人甚至更多人处理该案;况且,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推进,以后面临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两名辩护人可能不了解鉴定的领域,只有开放辩护人数限制,让一些专业人士也成为辩护人,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遗憾还有很多,如律师知情权、刑诉法第38条也未作实质性修改,伪证罪依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韩嘉毅认为,对于刑事辩护制度而言,考核这次刑诉法修改,全国刑辩率至少提高10%以上才算合格。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刑辩制修改完善方案令人鼓舞

点评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当前刑事辩护制度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障碍,主要包括: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的安排或批准,还要派员在场;即使如此,"会见难"仍然突出;"阅卷难"使律师难以"以事实为根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辩护;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太小;关于辩护人责任的规定,强调实体辩护,忽视程序辩护,甚至要求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新律师法针对会见难、阅卷难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上述种种使人们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极为关注,也抱有很大期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刑事辩护制度修改完善的方案令人鼓舞,给人信心,至少从立法上把上述问题都解决了:首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其次,除少数几种特殊案件外律师会见、阅卷被畅开大门,其中关于会见不被监听和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会见时可就有关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的规定尤其值得肯定;再次,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三种人扩大到四种人,而且从侦查阶段就应当提供;最后,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表现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举证是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相信上述规定一旦通过,会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刑事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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