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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草案未设立案登记制度 起诉门槛过高不利于化解立案难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1-09         阅读:2,569次

民诉法修正草案未设立案登记制度 起诉门槛过高不利于化解立案难

立案作为一个诉讼环节,决定着哪些纠纷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立案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牵动着各方神经。

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对民事案件立案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改。多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对草案这一规定表示赞同,而对规定能否真正解决立案难,受访者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实质审查抬高起诉门槛

包头空难案、蚁力神案、杭萧钢构案……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被侵害,求助于法院却面临“立不了案”尴尬的例子屡见不鲜。

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丽娜对此感受颇深。她说,一些法院时常以内部通知的形式,要求对一些案件,如涉及群体性、复杂性、新类型等案件不予受理。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也不容忽视。“临近年底就不立案或缓立案已成为惯例。”孟丽娜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法官胡凤丽坦言,一些法官对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有畏难情绪。加上有的法院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导致有些民事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只好寻求上访、媒体报道等非法律途径,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破坏,不利于社会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案程序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须同时具备4项条件。因此,立案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就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主管权和管辖权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这种实质审查制抬高了起诉门槛,增加了法院立案审查的权限和负荷,也给法院拒绝受理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傅郁林说。

裁定书为上诉提供证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比原有条文可以发现,变化主要体现在两处:一是删除了原“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等字样;二是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原有规定为直接作出裁定,而修正案草案明确必须作出“裁定书”。

关于这一修改,媒体普遍解读为“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给个明确说法”。

与之相对应的现实是,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的“抽屉案”现象。孟丽娜解释说,法院接到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证明,而是仅口头告知当事人,不收取立案材料,也不出具书面裁定书。这种“既不是立案,也不是不立案”的现状,让当事人哭笑不得。

尽管1991年制定的民诉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不服法院不立案裁定的可以上诉。但现实中,如果起诉人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往往反过来要求起诉人提供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这样的要求无疑使当事人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式的难题,使得民诉法对不立案上诉权的设置落空。

“明确法院应当出具裁定书,而不是简单口头告知,就能为当事人上诉提供确实的书面证据。”胡凤丽说。

适当分流案件较为可行

对于草案删除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等字样的变化,傅郁林认为,立法机关似乎也在淡化立案环节的实质审查色彩。“但在起诉条件并未修改的情况下,实质审查就是必然的。”傅郁林说。

对于学界强烈呼吁的“立案登记”制度,修正案草案没有体现。所谓的立案登记,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傅郁林说,立案登记可以真正实现立审分离,将立案程序仅仅作为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程序,将程序和实质问题的审判权完整地交给同一法官,“要比由两庭分享程序事项裁判权与实体事项裁判权所形成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障公正和正当性”。

然而,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严峻现实是,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持续增长,2010年达到609万件之多。与此对照,审判力量却没有相应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在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常态。

“立案环节应当对诉至法院的各种纠纷起到过滤作用。”胡凤丽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而在这方面,修正案草案确实花了“重笔墨”,大大地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督促程序、调解、速裁等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说,这是立法机关为化解立案难的曲折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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