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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舍医从法追逐律师梦

    日期:2011-06-01     作者:卢意光    阅读:4,600次

卢意光: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在医疗卫生法律服务领域工作。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会员,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被评选为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
 我做律师看起来有点偶然。2003年前,我是三级甲等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生活忙碌、充实,也充满对未来的憧憬。可是,2001年的一场医疗纠纷风波,改变了我对医患关系的看法,也促成了我从医生到律师的职业转变。

“鱼刺杀人”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晚上,我们隔壁耳鼻咽喉科接诊了一名三十几岁的男子。该男子不慎被鱼刺卡住,到医院来就诊。可是,医生检查了好几遍,也没有发现鱼刺,于是就让该男子回家了。几天以后,该男子因病情加重再次来院就诊,医院安排入院治疗,入院第3天,该男子突然大出血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家属指责医院严重不负责任,理由是:一根鱼刺怎么可能导致一个三十几岁的健康男子死亡?于是,该男子遗体被一直留在医院,几十个家属每天呆在医院与耳鼻喉科医生理论,并不时发生冲突,“110”多次出警也无济于事。我们科室由于临近耳鼻喉科,所以受到很大影响,大家上班都不敢穿白大褂。三个月以后,在市卫生局的协调下,医院将耳鼻喉科的主任免职,并给予家属30万元的赔偿,此事才得以平息。
 这个事件让我清楚地看到,我们国家的医患矛盾处在一个非常尖锐的状态,医生和病人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相互地妖魔化,病人指责医生职业道德严重滑坡,唯利是图;而医生指责病人有纠纷不走正常途径,无理取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非常地混乱,最后的解决常常不分是非,而是以病人家属的吵闹程度来决定赔偿的数额。
 这种不分是非的处理模式,导致几个后果:一是在培养病人家属私力救济的风气,二是打击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真正的受害患者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要建立一种让大家信服的处理模式,则要加强独立第三方即司法的力量。可当时的司法状态是,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工作者对医学一无所知。于是,我认为,处理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一定需要有熟悉两个专业的人员,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舍医从法
 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决定投身法律职业,并开始系统地学习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2003年,我参加并通过了司法考试,于是,成了一名执业律师。
 执业几年来,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临床试验、输血感染、伪劣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等赔偿纠纷案件。代理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重新学习,因为案件除了涉及浩如烟海的医学问题,还涉及卫生体制和法律问题,如何判断分析?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参加鉴定会?又如何将这些晦涩的专业问题通俗的讲述给法官及当事人听?都是不容易的事情。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在我国目前现阶段,作为个体的患者是多么的软弱,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艰难,除了存在先天性的专业壁垒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制度对生命健康权益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比如,我们的《宪法》还没有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还没有得到批准,所以,在该领域工作,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更多的挑战和更深的迷茫。
 办案之余,将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形成专业论文或著作,也是律师走向成熟和专业化的必由之路。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呼之欲出,该部法律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谓具有“颠覆性”的影响。于是,我耗费近一年的时间,在2010年7月完成了《医疗赔偿诉讼操作指南》一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发行,由于正值《侵权责任法》生效之际,医疗赔偿案件的实务问题备受关注,所以,该书收到良好的反响。

慎重相处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有时候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误解。我曾代理辽宁省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于是,在举证期间,我为当事人申请了伤残鉴定以明确损害后果,而被告医院始终没有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在开庭时,审判长也明确说明,被告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庭审结束后,我认为胜诉在望,可判决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判决书认为由于原告没有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所以判决原告败诉。在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审判长说,其实他也认为你应当胜诉,但审委会不同意他的意见。我只能跟当事人解释,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可是,这种解释怎么让当事人接受呢?
 我国目前制度框架下的律师,特别是诉讼律师,要非常慎重地处理与法官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法官之间,虽说同为法律执业人员,但我国法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地方仍然有待完善,如何规范(包括保护和监督)法官的裁判行为以及律师的代理行为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所以,两种职业之间的沟通及对话难以避免出现障碍、误解甚至相互排斥,诉讼律师应当不断的思考、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虽在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对律师一般都充满信任,但在代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裁判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容易将不利结果归咎于律师的代理行为,所以,能够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也是一名律师成熟的标志。

前途荣光
 我也常常会去思考,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状况?如何推动我们的制度朝更加保护人权的方向进步?如果能有一点点成就,我想,也一定会是我毕生的荣耀。2005年,我参加了在四川举办的“第二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学专业论文交流研讨会”,并有幸遇到梁慧星等著名教授。这时我才知道,很多医学院校正在筹办法学专业,试图将医学与法学结合授课,以培养卫生法学专业人才。这让我觉得很受鼓舞,因为专业人员越多,推动制度的改革就越有希望。
 我始终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作为律师,如果希望有所作为,应当参加到组织中去。
 现在,我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某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我也非常乐意参加和组织委员会的活动。不久前,我们邀请上海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代表到律协与律师代表座谈,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以期通过这种方式的沟通,达成一定的共识。从效果上来看,这种通过组织进行沟通比承办个案时单独与法官进行沟通更加平和,也更有效率和深度。同时,我们还就《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征求法院意见,一旦达成共识,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效率会明显提高。
    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律师常常单独分析、处理案件,所以,很容易给人感觉是孤军奋战。但是,如果把案件比喻为珍珠,那么,把珍珠连接起来的项链,就是我们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的后盾是广大的民众,律师是这支信仰和追求法治队伍的先锋。所以,我认为,我们律师并不孤单,我也坚定地相信,选择律师这个职业,道路虽然坎坷,但一定充满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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