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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拟研究“加名税”可行性 详规或本周出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08-30         阅读:1,838次

税务总局拟研究“加名税”可行性 详规或本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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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研究“加名税”可行性

称具体实施意见由财政部主导;报道称,“加名税”详规有望本周出台

随着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关于“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讨论引发关注。南京当地媒体昨日报道称,此前曾表态要开征“加名税”的南京税务部门“改口”称,暂时不会征收“加名税”。对此,国税总局昨日回应称,总局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但形成具体意见需要多部门协调。

称具体细则有待研究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报道称详规已起草完毕

昨日,有媒体引用财政部官员消息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有望本周内出台。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对此,财政部新闻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已经收到多家媒体对此事的询问,新闻处已将媒体传真转至有关司局,至于有关司局何时回复,目前尚不确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据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专家观点

刘尚希:“加名税”符合税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昨日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

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刘尚希称,房产证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征税。

刘尚希同时指出,在房产证上加名并非是财税经济问题,而是对婚姻能保持多久缺乏信心的表现。加名潮与其说是理性的选择,倒不如说是社会婚姻危机下的恐慌逃生之举。有观点认为,按照目前的限购令,如果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非常不合理。对此刘尚希表示,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房屋限购针对的应该是婚后夫妻共同买的房产。

“加名税可考虑弹性方式征收”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昨日表示,“加名税”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建议考虑“因人而异”的弹性方式征收。

刘剑文认为,尽管过去房产税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房产证加名需征收契税,但加名必然会牵扯到“房屋权利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是可以征税的。从这一层面上讲,“加名税”征收确实有法可依。

但刘剑文同时认为,房产已经是普通民众“不能承载之重”,建议如果该税确定开征,决策者应多向公众征询意见,在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制定因人而异的人性化征收方式,让税收更易于让民众接受。

刘剑文分析称,按照税收法规制定流程,地方税务部门在准备征收某项赋税时,首先应该采取听证的方式吸收民意;随后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征收方案;再由上级部门研究可行性。“地方税务部门未经过财政部、国税总局研究,便公布税收,是不具备法律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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