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建议慈善捐助信息不完全公开应负举证责任
就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8月31日,南京民间公益机构“天下公”向民政部寄出一封建议信,提出五点修改建议,内容包括要求将《指引》变更为《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规定》,将“信息披露”改为“信息公开”;建议删除因“国家安全”不予公开的例外条款,规定除捐赠人及受益人有要求外,捐助信息应完全公开等。
建议信主笔人、“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公益事业的真正目的是为弱势人群服务。“郭美美事件后,推行捐助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挽回公众对我国慈善事业的信心。但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还要看政府部门的决心。如果执行效果不佳的话,对慈善事业是二次伤害”。
建议信的修改意见集中五点:
一是,提升《指引》法律层级,变更为“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合理衔接,将“信息披露”改为“信息公开”。主要理由为,《指引》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太弱。
二是,明确信息公开主体为“在民政部门备案及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引》第三条将信息公开主体定义为“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容易造成概念混乱,因“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另外,2008年前后,全国各地纷纷发布相关文件,放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要求,用备案的方式鼓励社会团体发展。因此,把这些备案的公益机构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也是与全国民政系统的政策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因“国家安全”不予公开的例外条款,规定除捐赠人及受益人有要求外,捐助信息完全公开。“天下公”认为,原则上需要公开的信息必然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但《指引》对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做区分,统一规定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按此规定,公益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必须对成千上万条捐赠信息进行一一核实,以确保捐赠人和受益人是否愿意公开个人信息,而现实中捐赠人不愿透露个人信息的是绝对少数。因此,建议除非捐赠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的,否则都应公开。
此外,不加选择地公开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严重影响受益人的生活。因此,相对于捐赠人的个别保护,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应该是常规化的,受益人是否愿意公开个人信息需要一一核实。
四是,建议增加捐赠人或受益人不愿意公开个人信息的,接受捐赠机构需公开相应证明材料。这一建议,既为确保捐赠人或受益人意愿真实,也为辟谣之需。
五是,建议增加处罚规定:未公开捐赠信息的接受捐赠机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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