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现状不容乐观
对于刑事辩护的现状,来自实务部门的数据具有说服力。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子良以某地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受理刑事案件情况为例来说明刑事辩护的情况:“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占全部受案人数的48%,其中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基本持平。在案件类型上,贪污贿赂型案件被告人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等因素,聘请律师比例达到100%,而且全部为委托辩护;抢劫、盗窃类案件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最低,只有38%,这其中由于部分被告人系可能判处死刑或是未成年人,八成以上为指定辩护。”
徐子良特别说明上述数据“是以办理大要案的地市级中院为例,基层一审案件的刑事辩护率更不容乐观。”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李凯带来的基层的数据佐证了这个观点。
李凯表示:“以石景山检察院为例,2006年该院共起诉各类案件617件,其中简易程序审理占到极大比例,为409件,约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66.3%,而在普通程序案件中又以简化审理程序占了较大比重。”
这对刑事辩护极为不利,李凯认为“在简易程序案件中,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因此不存在实质性的辩护活动,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小。在简化审理程序案件中,由于其简化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后果是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通常只会在一些酌定情节上进行辩护,而不进行实质性辩护,并力求被告人当庭继续做有罪供述”。
来自北京律师协会2002年的调查统计显示,1997年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9%,而2002年却下降到了12.1%,每位律师从每年平均承办1.45件刑事案件下降到不足1件。
辩护权扩充能提升侦查能力
导致刑事辩护程度不高因素较多,并已经在实践中长期为各方所关注。
首先是经济因素,在已有辩护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辩护率高,抢劫等犯罪辩护率低的现状给出了答案。
李凯认为:“辩护律师发挥作用最大的一类案件应当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经常因为经济原因请不起辩护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帮助,不得调查收集证据。但这和我国“控辩双方对抗方式为主的审判方式”有一定的冲突,这种审判方式下,要求律师提前介入,更充分了解案件,掌握在法庭上与公诉方抗衡的事实资料。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有现实的制约,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接受律师调查必须要经过检察机关同意。这个规定意味着对抗的一方取证要求获得被对抗者的同意,这在现实操作中难以做到。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受到限制。徐子良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移送起诉意见书》获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基本无从知悉。”
审判阶段亦是如此。“由于公诉机关移送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的范围基本上由公诉机关自行决定,在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很难看到被告人的无罪供述”。
除此以外,律师的单独会见权仍然得不到保障。比如,在北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两人一起进行。而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类似规定。
针对律师提前介入的侦查辩护,从事过侦查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毛立新博士认为“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扩充其诉讼权利,适度平衡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力量”,“具有现实可行性”。
毛立新将研究视野延展至“侦查能力视野下的侦查辩护”,他认为辩护权扩充,要顾及我国现有的侦查能力;但辩护权的扩充、控辩对抗强化能够推动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他研究各国侦查发展史,得出的结论是“几乎与辩护权的确立和扩充同步,各国侦查能力也在迅速提升”。
在中国更是如此。“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人权保障的措施,如取消收容审查、废除免予起诉、允许律师介入侦查、改革庭审方式、确立疑罪从无。这些措施给侦查机关带来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促使全国公安机关于1997年全面实施刑侦警务改革。”毛立新对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扩充”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提出“赋予辩护律师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会见交流权即会见完全保密、不受监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以维持控辩适度平衡,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毛立新还提出应当将“羁押部门与侦查机关分离”,以强化监督制约。
从律师本身内因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水准也成会议关注焦点。检察官与法官认为,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不足,以至于发生“我们(检察官)做好准备在庭上抗辩,可律师什么问题也提不出,结果提纲白准备了”的情况。
与会者对于律师在抗辩中的两种表现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和法官没有正确的态度,要么过分“谦恭”,要么咄咄逼人,表现出对司法机关的蔑视。这两种表现的背后则是辩护能力的不足,比如,相当多的律师出庭辩护就是质疑程序违法,“包括以纯主观的猜想代替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合理怀疑”,实质的辩护反而缺失。
提高门槛还是提升普及率
对于前述导致刑事辩护率低的各种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认为,应该“在中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冀祥德认为,无论是从当下国际公约与国际规则有关的规定;还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规定,抑或是我国的现实状况,都证明我国应当也可以实行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
在冀祥德看来:“刑事辩护率低只是一个表象的问题,还应当理性地看到,在刑事辩护率低下的背景之下,还有辩护质量越来越低的现实,刑事辩护质量的低,要比刑事辩护率低更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冀祥德教授给出的药方就是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他用几句话描绘了这种制度的具体设计:“一是凡是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三年以上的,可以从事基层法院刑事辩护;在基层法院从事三年以上的刑事辩护的经历,并且经过考核合格,可以从事中级法院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中级法院从事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满5年并且经过特别培训后考核合格可以从事死刑案件的辩护。与这个制度对应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培训机制、考核制度。”
与冀的观点相似的是,还有人提出,应该“提高律师的从业准入标准,实行律师分级制度。
但这种制度设计引发了争议,有学者认为:“我们的法官队伍都没有这样一个制度,二审的法官未必比一审的法官优秀,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从下面选上来的,从法官队伍都无法保证这样一个制度,对律师来说是否太超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丹红博士提出:“律师准入出发点是很好的,但忽视了我国的现实,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刑事辩护率是很低的,很多地方都没有刑事辩护。”吴丹红提出的问题是:“按照冀老师的制度设计,被告人会不会更难找到辩护人?”
这种观点得到某种程度的认同,实务部门的人员认为:“我们国家律师辩护质量还需要逐步来走,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提高普及率,将普及率提高上去,这是一个首要的任务,其次在这个基础上,对律师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提升。”
此外,还有人认为,“对律师准入制度,一方面可能保护刑事辩护的质量。但是要考虑当事人的委托权与律师的辩护权的平衡,律师的辩护权应该更多的是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如果一旦实行强制性的准入制度,就影响到委托人的委托权,就失去了选择的权利,必须在这个圈子里面选,可能在另一个角度影响到辩护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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