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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律师团首次走进远城区

    日期:2007-11-26     作者:陈麒麟 李冀 通讯员 金津 涂文菁    阅读:3,063次
    晨报律师团第69次免费法律咨询活动,首次走进远城区的江夏。市司法局副局长杨维林、市律协秘书长唐德武、市律协党委副书记尹维幼、江夏区司法局长林建国,亲自上阵带领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及舟桥律师事务所的13位专职律师,针对“和谐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并肩为远城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不少从江夏区各乡镇村赶来的居民,从早上8时便开始在现场等候,原定9时开始的咨询活动提前半小时开始。
   咨询现场设在江夏区体育馆门前,记者发现,前来咨询的大多数是农民,问题多为:外出打工时,由于自身不知法懂法,被不良商人利用,而后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例一:“当了半年建筑泥瓦匠,我都不晓得要签合同,现在受了伤,他们就要我走人!”35岁的周金贵拄着拐杖,抢着挤到唐德武秘书长面前,怒斥他打工的建筑公司“没人性”。
   周家住豹?镇,去年7月,经朋友介绍,他到汉口一建筑工地做泥瓦工,每月工资600元。当时,他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或是申请福利,想着只要能赚钱就好,周一干就是半年多。
   今年春节前夕,工头说要赶工期,干得好还能多拿点钱回家过年。周就和工友们加紧赶工,不料,就在他们赶工的第4天,发生意外,一块建筑石材砸伤了周的右腿。
   周被送往医院救治,共用去各类费用4000元,春节过后,周找到该工地要赔偿,工头支付了3000元后,就再也不管了,并称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管。
   4个月前,周的伤口不慎化脓,周再次找到工头及建筑公司要赔偿,依旧遭到拒绝,理由还是,“当初给了3000元,已经够人道的了,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管”。
   唐德武仔细聆听并反复询问后表示,根据周的投诉情况来看,该建筑公司显然违反《劳动法》。唐收下投诉资料,并请周金贵放心,表示待核查相关情况后,定将按规定免费提供相应法律援助。
   面对众多前来咨询的农民们,唐德武感慨,晨报律师团免费送法“上门服务”活动,不仅让这种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让法律咨询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甚至田间地头。
   案例二:管吃住,是否就能降工资?
   管吃管喝管住,是否就能将工资降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昨日,在江夏体育馆门前,27岁的少妇魏云,向江夏区司法局长林建国咨询。
   魏家住江夏区流芳镇,去年底,生完孩子的她,经过同乡介绍,到武昌一家小餐馆打工,做服务员,随后与该小店老板毛景平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
   毛景平口头提出,管吃管住,每月支付给魏360元工资。魏当时求职心切,也就答应了。3天后,魏从老乡那里得知,武昌区现行最低工资是460元/月,餐馆只给360元/月是违法的。
   魏找毛询问此事,毛理直气壮地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只针对大型企业的员工,他们这类个体户不在其列,而且他还管魏的吃住。如果把这笔费用也算进去,那么恐怕魏的工资早就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了。
   林建国认真听取并记录了反映情况后,做出解答: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解释》(劳动发 [1994>289号)文件的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发 [1994>4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内。”
   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资深律师柳平、严道清、弓跃峰补充介绍,本案中,魏云所在的餐馆以其包吃住为由,只支付魏云360元/月工资是错误的,是一种将非货币性收入混淆于最低工资标准内的做法。毛景平至少应该再支付100元,保证在不加班的情况下,魏云也能拿到不低于460元/月的工资。
  
   现场咨询案例选登
   农民工加班,也有加班费

   陈女士:我女儿在一家私营企业做车工,但是加班加点的劳动,并没有给劳动者带来应该有的报酬,请问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律师肖咏东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工厂不发放加班工资或者强制加班,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临时工”也要缴社保
   陶先生:今年1月份,经人介绍,我到某医院后勤做勤杂工,当时总务科长说:“你不是正式职工,每月只有900元工资,没有其他福利”。想问问这种情况,单位除了发给工资,其他的就可以不管吗?
   律师徐子涛认为:你虽然不是医院的正式职工,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无论是不是单位正式职工,有关养老和医疗待遇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医院应通过人才服务中心为你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并由代办机构所在的区社保中心专门为你建立账户,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工作间歇受伤,算不算工伤?
   罗先生:我是个装卸工。去年夏天,我在一次装运建材等待其他车辆卸货的间歇,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我的腿碾伤。我想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吗?
   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运清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罗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罗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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