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采访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就监督事项送达相关决定或者进行答复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部门)说明理由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诉人等相关人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
《指导意见》扩展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侦查监督说理的规定,将侦查监督说理的范围规定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批准逮捕决定,复议(重新审查)、复核维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纠正违法,答复监督结论五类情况,并对相应的说理对象和说理重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说理的主体和形式。《指导意见》下发,增强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检察机关自此全面推行侦查监督说理机制。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与侦查机关(部门)在办案中达成共识,《指导意见》将不(予)批准逮捕的说理对象由公安机关和下一级检察机关扩大到所有侦查机关(部门),并将复议(重新审查)、复核维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纠正违法也纳入了向侦查机关(部门)说理的范围。
为了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帮助当事人和投诉人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意见》将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说理对象扩大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增加了对逮捕决定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说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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