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母亲被人捅死,两个未成年少年和父亲追上行凶者,将其打死。父亲被判刑10年之余,两名少年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上法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时,首次将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作出的个性测试结果(俗称心理报告)作为重要判案依据之一,分别将两未成年被告人轻判缓刑(10月9日《南方都市报》)。
“心理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以往既没有看到过类似的案例,同样也没有看到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有些人恐怕会产生狐疑:这是不是违法裁判,会不会造成司法滥用权力、司法腐败呢?
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个“心理报告”,据报道称,龙岗区人民法院社工帮教服务站心理咨询师多次到看守所与余氏兄弟沟通,在深入了解其内心想法后,对其进行了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结论认为其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心理报告”所起到的作用是,证实他们“对社会的仇视程度很低,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换句话说,就是对他们轻判,实际上对社会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在量刑上从轻,是有理论依据的。对于一个被告人,法律之所以要判处他相应的刑罚,是基于两种考虑,一种是报应,一种是预防。也就是说,社会要对他所犯的罪进行惩罚,同时考虑到其对他人是否具有危险性,要预防他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如果一个被告人,他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是惯犯、累犯等,他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很大,那么,法律就要对他处更重的刑罚,以强化预防;反之,如果一个人只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等,他们反社会倾向比较小,对社会再次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也比较小,那么,法律可以对他处较轻的刑罚。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人身危险性小作为从轻、减轻的依据,但法律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常运用“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重、从轻裁判,而人身危险性就是法官经常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从本案来看,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虽然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他们是从犯,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两人未成年,法官再综合对他们“心理报告”揭示出的他们人身危险性比较低等因素,判处他们缓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反而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作为一种测试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新形式的“心理报告”,不仅可以在这个案件中适用,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都有推广价值,用以帮助法官更为准确地了解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实际情况,更好地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不过,作为新形式的“心理报告”,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防范措施,也可能被操纵、造假,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如某些地方的精神病鉴定一样,五花八门,乱象丛生。因此,在推广“心理报告”的同时,也要对相应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委托程序进行规范,避免成为新的司法腐败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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