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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

    日期:2007-07-23     作者:人民网    阅读:3,655次
    前不久,笔者从《人民日报》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重庆市将从今年6月起到今年底,把所有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以便更好地调动起现有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中心,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实现“应援尽援”目标。
重庆市的做法可谓用心良苦。然而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此举欠妥,与法无据;此风不可长,后患无穷。

一是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应加强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五条也规定,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都说明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应多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别让少数律师钻到钱眼的去了,忘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与法无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没有规定可将律师纳入公务员范畴。为弥补律师办案带来的经济上的负担,《法律援助条例》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律师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并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同时还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这种通过给补贴和奖励的办法,应该可以解决法律援助律师面临的“收入低、工作累”等问题,没有必要“法外开恩”,改变他们的身份。

三是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后患无穷。第一,将“公职律师”纳入公务员管理,不利于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是说律师一旦成了公务员,就不得受理法律援助以外的有偿案件了,否则就会受到《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处罚。这就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二,当前,在法律人才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将律师“归公”,不利于广大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时生活中,法律援助的案件远远少于非援助案件。如果让更多的律师“归公”了,必然造成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矛盾,同时造成法律人才的浪费。第三,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增加了管理难度和行政成本。我们知道公务员的待遇是有限的,律师“归公”后,其收入必定减少,他们就会不甘心放弃“自由职业”本行,偷偷地接案子,写法律文书什么的,从中捞点“外快”,一般是不会被发觉的。这就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如果各地都对此效仿,必然增加财政负担,增加行政成本,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总之,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同时,政府应当对履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并对作出积极贡献的法律援助者给表彰和奖励,以便更好地调动现有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更大贡献。切不可法外开恩,“归公”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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