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司法局与长宁区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申诉联系制度
日期:2007-05-22
作者:长宁区司法局公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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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和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经磋商建立了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申诉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内建立,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一批品行端正、业务优良的同志,经区司法局同意后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在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指导下开展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申诉工作。
联系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必将进一步畅通当事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渠道,提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代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另一方面也将把我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纳入更加规范的轨道,进一步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维护和促进我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长宁区司法局
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