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专为民工打官司而出名的重庆律师周立太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用极端的字眼辱骂自己曾帮助过的农民工,指责讨薪成功后很多农民工立刻开溜,全然不理律师费一事。该律师的这种破口大骂引来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质疑农民工过河拆桥,部分网友则认为,即使农民工拖欠了律师费,该律师也不应破口大骂,否则有损其作为“民工律师”的形象。 ---编者 律师怒骂农民工是谁之耻 ●孙 俊 由于周立太律师素有“民工律师”的美名,所以一开始,我还以为在他身上发生的是一出典型的恩将仇报的悲剧,才使得他如此悲愤莫名。但待研究了能够看到的全部资料以后我才发现,这其实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商业背信行为罢了,在中国当下的市场中,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上演着类似的戏码。周立太为农民工打官司讨薪,并非是无偿的,而是要从讨得的薪水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劳务费。正因为如此,业内对他的行为一直都是有争议的。 应该说,周立太干的是一桩正常的律师生意,然而这桩普通的律师生意,却让他头上戴上了一顶“民工律师”的道德光环,为什么会这样呢?盖由于那些被欠薪的农民工处于一种完全无助的状态,即便是对律师群体来说,也不知道是因为嫌油水太少还是嫌难度太大,反正别的律师也懒得搭理他们,只有周立太愿意接他们的活,于是他就成了“民工的守护神”了,所以他在开骂的时候,就显得特别有底气。 现在我们来看看谁应该在这一事件当中感到羞耻----既然农民工的无助状态是造成这一切的根源,那么凡是对农民工的无助状态负有责任的人,都应该感到羞耻。 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他们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劳动法的保护的,他们的这一权利无法实现甚至被践踏,就意味着有关部门没有尽到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利的责任。 雇用这些农民工的老板们,在农民工为他付出了劳动之后,理应按照合同或事先的口头约定,支付给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如果他们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造成的话,也许我们可以原谅他们。但在法庭做出了裁决之后,他们又乖乖地拿出钱来,可见并不存在什么无法抗拒的不可抗力,他们此前的拒付工资的行为,纯粹是出于自己的贪欲,是想无偿占有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因此他们是可耻的。 周立太的报酬,从他为农民工讨来的薪酬中扣除,这本来就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该法第112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换句话说,由于整个诉讼是由于老板拖欠工资引起的,所以老板们不仅应该照付工资,还应该赔偿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农民工所必须支付的律师费。但法官为什么没有这么判?律师费不应由农民工支付,而应由欠薪老板支付。总之,法律应该平等地保护所有的公民,在制度面前所有的公民都应该一律平等。但我们看到如此之多比农民工的地位更优越,掌控着更多社会资源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失职,或者失信,把农民工逼上将周立太视为“保护神”的境地,这就意味着,时至今天,我们仍然没能建立一个能够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制度框架。 没有诚信,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 ●柏文学 我们觉得,周立太律师实在是气愤之极,才失态骂出这样还不是十分出格的话语。这些申请援助并且得到帮助最终领取到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律师费,实在是说不过去的失信。如果周律师先让他们交钱再办案也并无不可,这样周律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这些农民工的案子就可能办不成了,因为他们身无分文出来打工,工资被拖欠,还是身无分文。 周律师没有先收费再办案,算是处于对这些农民工的信任,结果他们没有经得起信任。那么以后还有更多的农民工可能需要周律师们来援助,周律师们怎么信任他们呢?也许其他的农民工是值得信任的,但是吃过苦头的周律师们怎能不怕呢?所以一部分农民工不守信用,让周律师吃了苦头,这可能会让更多的农民工们吃苦头。诚信缺失会像瘟疫一样传染开来。 当然,这些农民工们本身也是吃了老板不守诚信的苦头的,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劳动力市场天经地义的法则,可是老板携款逃逸,公司停产,就是为了逃避百万元的工资支付,这种老板信用丢尽。老板的信用缺失让这些农民工吃了苦头,这些农民工受到传染又让帮助他们的律师吃苦头。如此这般地传染下去,越来越多的人将等候吃苦头,大家的日子都会差下去。大家没有谁相信谁,日子会好过吗? 放眼看开去,我们的社会诚信水平很不乐观,假冒伪劣从商品领域蔓延开来,泛滥到各个角落,假的食品,假的品牌,假的文凭,假的证件,假的学历,假的档案,假的学术论文……你能举出哪些玩意没有假的吗?本来是假的东西应当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可现在打谁了呢?几乎个个都要挨打,结果法不责众,都没有挨重重的痛打,但是实际上个个都被打得疼痛难忍,因为大家都生存在诚信缺失的环境中,谁又有好日子过呢? 因此,必须重新建设社会诚信,让不守诚信的人吃到苦头,无处开溜,让遵守信用的人得到好处,得到尊重。这样不守诚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遵守信用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最终大家的日子都将好过起来。你愿意吗? 谁来取代农民工律师 ●欧木华 在民众的印象中,律师是那种穿着神圣的律师袍或得体的西装,颇有儒雅气质的人,而周立太的叫骂,似乎彻底颠覆了律师的职业形象,而就是这么一个“不讲礼貌”、似乎颇为痛恨不守信用民工的律师却是这么多年以来,几乎是惟一愿意为民工打“这种”维权官司的人,“这种”指的是:先不收律师费,打赢后按比例收取,当然比例是很高的,在业内人人都说“黑”,而打这场官司期间的很多费用,几乎全部由周立太自己出,有时候甚至包括民工的住宿饮食等等。 实际上,从几年前有节目介绍了他的事迹以来,他一直就是在这种“乘人之危、收黑心钱”与“民工的救护神”这两方面的争议中走过来的,业内一些同行们都在指责他的律师费用比例过高,是在吸农民工的血,可如果“吸血”如此容易如此没有风险,这些同行为何没走上周立太的路?为何若干年以后,干这个的还只是周立太一人而已?央视曾经也采访过逃费的民工,民工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认为这种高比例的律师费是他们走投无路时的选择(并不是真实意愿的合同),另一方面他们又从心里感谢周立太,因为只有周立太不拒绝他们。 选择周立太,民工们是没有选择的选择,所以才有了选择之后胜诉之后的逃避,而这恰恰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地方,为什么会这样?希望周立太成为道德楷模,既承担当事人逃费的风险,又不允许人家发牢骚,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我们不妨进一步问问,如果没有周立太,民工们的这类维权官司就没法打了吗?不,我们应该还有司法救助体系啊,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免费司法救助体系能否惠及面更广一点?能不能彻底取代周立太的角色?如果我们的免费司法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得力,不是要强过上百个上千个周立太吗? 周立太的谩骂从某种角度来看,更像是一个悲剧,既是律师的悲剧,也是维权民工的悲剧。西方有笑话说是律师袍没有口袋,有律师就不解了,问上帝,上帝说:你们要什么口袋,你们的手应该伸向别人的口袋。这样的笑话语境中,如果别人的口袋指的是弱势群体的民工,我想,谁都笑不出来,甚至于相反,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我们的社会是应该防止律师把手伸向他们的干瘪的口袋的,而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反思的很多。 教育民工不如教育社会 ●廖德凯 早已经习惯了被欠薪的民工,以及“民工讨薪”甚至民工讨薪被打伤打死的新闻,如今却出现了一群欠律师费的民工,确实令人“惊诧”。应当说,周律师尽管骂声不雅,但愤怒得有理,毕竟有约在先,不过,他所开的一剂药方却似乎恰恰和现实冲突。教育!事实上,这些被欠薪的民工欠律师费,正是他们在社会现实中“被教育”的结果。 现代法治社会,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就是一个契约社会,民工与律师之间,所依据的并不仅仅是道义上的需要,更来自于彼此的社会需求----民工需要得到欠薪,律师需要得到代理费用。在这个契约之中,民工和律师的需求均源自于另一个契约遭到破坏,也就是民工与他们的“老板”之间的契约。事实上,当民工与老板们的契约如果能够得到完全的遵守时,根本不会产生民工与律师的契约这一“副产品”。而遵守契约,应当是这个法治社会的秩序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 遗憾的是,民工们的契约却常常遭到破坏,而且,由于民工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获得契约破坏后的保障非常困难。制度化保障机制的不健全,或者说运行机制的不畅,让民工们获得遭到破坏的权利,往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正因如此,为了减少这种“无谓的代价”,民工们宁愿跳楼、跳桥,以一种反常规的方式争取应有的权益,甚至使这种“反常规”成为了一种“常规”。 民工们欠律师费,其实正是为了规避这种对他们来说过高的经济代价。而这一招,正是他们在残酷的现实中受到教育的结果。以自己的血汗,挽回的是数年的欠薪,再将这点有限的、已经付出了很高代价的讨回款支付律师费,确实非己所愿。而在多次的欠薪中,他们接受了一种与契约精神相悖的“教育”,因为,他们看到了太多富人,并不愿按照约定办事。 因此,教育民工,不如教育社会。来自农村的民工们,本身有着纯朴的诚信观念。改善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环境,包括契约的保障、身心的健康、城市的接纳,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民工也欠薪”的关键。如果他们频频遭遇不诚信、破坏劳动契约的人,那么,在他们也“欠薪”时,我们的指责,总会显得那么气短、那么理不直气不壮。 |
|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