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强迫劳动罪在办理系列黑砖窑案中首显威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0-24         阅读:1,819次

强迫劳动罪在办理系列黑砖窑案中首显威

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只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均可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云南省马龙县司法机关近日以强迫劳动罪办理了系列“黑砖窑”强迫智障人员劳动案件。强迫劳动罪在实践中开始“发威”。

检方公诉系列黑砖窑案

5月中旬,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杜潘志涉嫌强迫劳动罪一案,向马龙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5月27日,马龙县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判处杜潘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罪名补充规定(五)实施后首例以新罪名起诉的案件。

此后,马龙县检察院又审查起诉了数起类似案件。截至目前,该院已经办理此类案件4件9人。另外还有两起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与此前媒体曝光的“黑砖窑”事件一致,上述几起案件均为不法砖窑主花钱从人贩子手中购得一定数量的智障人员,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劳动。

“这些智障人员多被人贩子从外地拐到马龙。花上几百元钱,砖窑主就可买到一个几乎是‘零成本’的劳动力。他们只给智障人员发很少一点工资,甚至不发。砖场一般雇有专门人员,对智障人员严加看管,防止他们逃掉。”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高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高龙介绍,公安机关移送杜潘志一案时,使用的罪名还是原来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恰好赶上刑法修正案(八)施行,马龙县检察院就以强迫劳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新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近年来,一些地方砖窑主拐骗、强迫农民工及未成年人当苦工的“黑砖窑”事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强迫劳动罪,可谓对此类事件“量身打造”。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邵海凤介绍,原强迫职工劳动罪在适用主体、对象、形式及适用范围上具有“狭窄性及不可延展性”。譬如,适用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强迫方式仅限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要同时满足“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本单位职工为对象”与“情节严重”3个条件;适用领域仅限定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使非法招工用工、农民被迫耕种劳动、家庭佣工在强迫下进行劳动等无法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强迫劳动,不能受其规范。

“劳动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对‘强迫劳动’的定义也应当适度扩大。”邵海凤介绍,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强迫劳动公约》将“强迫或强制劳动”界定为: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强迫劳动罪的修改扩大了该罪的主体范围,拓宽了适用领域。在客观方面,新规定补充了认定“强迫”的行为手段,新增了协助型犯罪。在量刑方面,新规提高了法定刑,修正了处罚原则。“这样的规定已基本实现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更符合打击当前劳动生产领域日益增多的强迫劳动犯罪之需要,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邵海凤说。

招募人员难获应有打击

据了解,马龙县系列“黑砖窑”案已经宣判的4起案件中,9名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最长也不过9个月,这样的量刑是否偏轻?

高龙说,所有量刑结果均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由于强迫劳动罪不属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15种罪名,检察机关对此没有量刑建议权。因此,对上述案件,检察院只是在庭审辩论环节笼统表达了对量刑的看法,“判多判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高龙认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非法拘禁智障人员的时间都不长,长的几个月,短的只有几天,这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情节。

不过,高龙坦言,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界定“情节严重”情形,致使实务操作缺乏统一标准,应在后续规定中予以明确。“尤其应当规定,强迫智障人员、残疾人、精神病人劳动,应当加重处罚。”高龙认为,上述特殊人士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的对象,在立法上应予特殊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了强迫劳动罪的协助型犯罪,即为强迫劳动者招募人员、运送人员及其他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这一新规定也在马龙县得到了适用。在已办理的4起案件中,有一起就是为“黑砖窑”提供智障人员的招募人员。但高龙透露,由于这些人都是流动作案,身份也很难确定,追究这些人员的刑事责任难度非常大。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