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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起诉德恒侵犯公司利益 律师事务所拿钱不干活

    日期:2006-08-31     作者:北京青年报    阅读:4,444次
     一直以顾雏军代理人身份出现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日前被*ST科龙(000921)告上了法庭。科龙要求其归还公司已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用及利息,并称北京德恒拿着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却一直在为顾雏军提供法律服务,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

    昨天,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科龙的“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德恒将合理合法、客观公正地妥善解决此事。”

 
   ■律师事务所拿钱不干活

    *ST科龙向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递交的起诉书表明,因为证监会的立案调查,2005年6月14日顾雏军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和决议的情况下,代表*ST科龙同北京德恒签订合同,聘请其担任被调查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在被调查期间提供一系列相关法律服务。

    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5日内*ST科龙支付给对方200万元,监管部门现场调查结束进入法律审查后15日内公司再支付200万元,而如果本案处理结果为*ST科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再次支付给对方200万元律师费。

    同年6月24日,*ST科龙向北京德恒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7月18日,顾雏军在*ST科龙董事会拒绝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通过其掌控的江西科龙向北京德恒再次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

    该起诉书称,同*ST科龙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北京德恒,不仅在整个调查期间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相反却接受了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顾雏军个人委托,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3月23日举行的处罚听证会。

    原告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要求北京德恒归还此前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

  
  ■科龙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科龙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本所律师未代表任何个人出席起诉书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会。科龙公司与顾雏军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是利益冲突双方。起诉书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该声明还称,“本所律师受邀参加科龙的重组工作,依法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为实现保护科龙企业、品牌、职工、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组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全国工商联、广东地方政府和海信集团等有关各方的充分肯定。”

    对于科龙指责德恒拿钱不干活,德恒表示,“本所一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依据事实与法律处理客户关系和委托事务。对于科龙诉讼的问题,亦会合理合法、客观公正地妥善解决。”

    昨天,记者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前台小姐称,负责科龙案的主管律师不在,并留下记者的电话,表示会尽快让律师与记者联系;但在记者数次催促下,截至发稿时,记者仍然没有接到该律师的电话。

   
 ■专家看法不尽相同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说,他个人认为,科龙公司努力追收款项是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但是,从合同本身来讲,科龙与德恒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虽然由顾雏军出面,但顾雏军的行为是属于代表科龙公司的职务行为,因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的一方,它所服务的对象只能是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就算顾雏军委托德恒律所做涉及科龙公司的其他事情,也算做为科龙公司服务的,除非是跟他的个人隐私、家庭生活有关的才能算是为他个人服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陶雨生首先表示,德恒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一流大所”。但是,“到底谁是谁非,碍于同行,自己不便发表评论。”

    他指出,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中“如果本案处理结果为*ST科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再次支付200万元律师费”这一条不够妥当,“存在承诺性的东西,会让律师事务所比较被动”。

    而且,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在做出决策时还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或程序,“并不是说老总就可以决定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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