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民间借贷“异化”法律适用难
2011年年初,银行信贷收缩,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信贷暗潮涌动,相关纠纷也纷沓而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几家法院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些法院今年受理的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均大幅增长,而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也颇让法官们担忧。
案件数量金额翻倍增长
2010年,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起,涉案金额共计2400余万元;而2011年至今,该院已经受理这类案件52起,金额8100多万元。案件量与涉案金额增长均超3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情况类似。东莞第一法院共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15件,其中大量涉及中小企业或资金最终流向中小企业。
虎丘法院民二庭庭长韩若铭认为,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出现,除政策调整外,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盲目承接业务、风险控制不足,以及违法放贷等都是重要原因。
韩若铭说,为审理好这类案件,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虎丘法院在审理中强调三个“严格”,即严格采取保全措施、严格审查证据、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
“对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加强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绝不简单下判。”韩若铭说,对于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以借贷为名实放高利贷
在涉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中,有多少属于非法借贷行为?受访法官表示,目前受理的案件中,非正常民间借贷占到了多数,“异化”案件大量出现。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桂珊珊举例说,最近一名当事人前后共在该院寮步法庭起诉27件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金额达270多万元,其中部分对象为中小企业,“这类当事人以非法放贷为业的嫌疑较大”。
慈溪法院执行法官唐志伟指出,部分非法债务以借条的形式合法化,通过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根据被执行人的反映,发现其所欠款项实际存在高利息问题。有的支付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借条记载的借款本金,有的虽然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多,但是却将利息通过重写借条的方式以本金形式记载。
据介绍,在东莞第一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中,原告均能提供格式较为规范、内容较为固定的借条。借条中除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款日期等常规内容手写外,其他都是以打印版的固定形式出现,部分借款合同甚至还设定了房屋抵押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等,明显有专业人员参与。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主张原告行为实为放高利贷。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的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一大特色。
吴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小芳说,这些“异化”的民间借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更难。
规范有序管理民间借贷
“绝不能让非法债权通过审判程序合法化。”桂珊珊提出,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同时发挥联动作用,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高利贷等不法行为,规范净化民间借贷。
韩若铭在审理中发现,很多非法民间借贷的产生,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对我国金融法制不理解导致的。他认为,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经营、合法放贷的自觉性,教育公民、企业依法融资、慎重担保。
韩若铭建议,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准入机制,合理确定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加强日常监管机制,及时查处超范围经营、违规吸储放贷、非法讨债等突出问题。“对违法经营和具有‘地下钱庄’性质的金融公司要坚决取缔,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慈溪法院近3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总数达到5000余件,涉案本金达到十几亿元,涉及大量中小企业,其中多数存在交付、转移,借款、还款随意性大等不规范情形。同时,虽然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是隐性的高利息却实实在在存在,因此进一步为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立法势在必行。”唐志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及管理制度,推动民间借贷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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