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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律师三诉司法厅坚信能赢

    日期:2007-03-29     作者:李飞    阅读:3,937次
     核心提示

因为6年前状告司法局“乱收费”,洛阳律师李苏滨接二连三开始了为自己的权益打官司的历程。他的一场又一场的官司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昨日上午,李苏滨和他的代理人、民间维权斗士汪海洋再次来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前几次一样,李苏滨是原告,告的仍然是省司法厅,他的代理人仍然是汪海洋。

这次,李苏滨告的是省司法厅,缘由是司法厅不为他办理调转执业档案。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司法厅将他的执业档案调转至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说起这个案件,还得追溯到2001年的一场官司,翻起一段过去的档案。

档案:6年前状告司法局“乱收费”

2001年11月10日,李苏滨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向他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引起了全国律师界的关注。司法局是律师的顶头上司,李苏滨竟敢状告顶头上司,很多同行为他捏了一把汗。向律师收取注册费是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律师的,为什么就他李苏滨跳出来打这场“大逆不道”的官司呢?李苏滨说:“他们违法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是律师,所以,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1979年开始恢复重建的。当时,律师事务所每年要向司法局缴纳律师管理费,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发放的工资外,还有自己的办案提成。1996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而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1999年,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下发文件: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但就在这个文件出台的前一个月,河南省司法厅转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决定向河南省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通知规定: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3000元,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2500元。

因为这个通知,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成了被告。作为律师,李苏滨没有料到,这仅仅是他与司法部门打官司的一个开始。状告司法局的案子还没有结果,李苏滨就出事了。

2002年4月28日,洛阳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律师大会,到会的有五六百人。会议中途,司法局一名负责人突然宣布: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2002年暂缓注册,理由是8年前李苏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1995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逮捕了李苏滨。被关押371天后,老城区检察院以该案不属该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到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天后,李苏滨被取保候审。案件几经周折,200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苏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依然维持了对李苏滨“私自收费”的认定。不过,李苏滨因此重新获得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8年后,这个案件被洛阳市司法局“旧事重提”。

而此时,李苏滨的好朋友律师李午汜也将洛阳市司法局告上法庭,状告理由和李苏滨一样。李午汜的案件立案3天后,迫于压力,李苏滨撤诉了。之后,李午汜胜诉。撤诉后,李苏滨的事情并没有完,洛阳市司法局对他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因为状告司法局,李苏滨和省、市司法主管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打起了一系列的官司。因为被停业一年,2003年,李苏滨将洛阳市司法局再次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无效。

回顾:4年前第一次状告司法厅

2003年3月21日,李苏滨将省司法厅告上了法庭。他告司法厅的理由是:司法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李苏滨这个案件没有律师敢接,民间维权斗士汪海洋主动要求为他免费代理。李苏滨在诉状中说,2002年4月份,省司法厅下达通知注册律师执业证,他按照要求填好表格,2002年5月,通过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报到洛阳市司法局,再由该局上报到省司法厅,但司法厅一直没有为他注册。他向司法厅书面申请予以答复,2003年2月28日,司法厅答复,他正处在行政处罚程序当中,他的执业证不符合注册条件。

司法厅认为,2002年注册律师执业证时,洛阳市司法局对李苏滨违法违纪事件,未能向省司法厅提供处理完毕及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良好的证明。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只有洛阳市司法局出具这个证明,省司法厅才能为他注册。

法院审理查明,在注册期间,司法厅没有要求补充材料,至年检结束,原告的执业证未经注册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在处罚当中”并非《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列举的暂缓注册条件,因此,省司法厅未在注册期间为原告办理注册即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司法厅的行为违法。

李苏滨说,几年下来,他打的和状告洛阳市司法局相关的官司已有很多起。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状告洛阳司法局的那场官司为他埋下了“祸根”,致使他年复一年多次受到司法主管部门及其利用其他途径的打击、刁难。

3年前再诉司法厅

状告司法厅赢了,李苏滨的案子该到头了吧?然而,事情没有李苏滨想象得那样简单,他的案子没有结束。因为法院宣判省司法厅不为他注册律师执业证行为违法。2003年10月18日,他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赔偿。由于省司法厅拒绝赔偿,2004年,他再次将司法厅推向了被告席。通过上次的官司,他和汪海洋已经成为亲密战友,这次,依然是汪海洋为他代理官司。

这次诉讼并不顺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省司法厅没有为原告办理2002年度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的手续虽已被确认为违法,但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到国家赔偿法列举的人身权利赔偿范围,该行为是否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及产生了何种直接损失,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的并非是不注册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李苏滨有些气馁了。他不想上诉,太累了。在代理人汪海洋的鼓励下,他再次鼓起勇气,于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一次,李苏滨赢了。

2004年6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省司法厅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上诉人工资14040元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30元;驳回上诉人李苏滨的其他赔偿请求。省司法厅不服,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现场:为调档三告省司法厅

不知道是李苏滨等人的抗争,还是巧合,2005年3月,省发改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律师的注册费。得到这个消息,李苏滨很高兴,他们为之抗争的事情终于可以有个了断了。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李苏滨已经身在北京。2005年1月,他选择了离开河南,来到首都北京继续谋生,他的职业还是律师。

因为在北京办理律师执业证需要档案,2005年2月开始,他开始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调档手续,一直没有如愿。2007年2月,他再次向司法厅申请调档。他在申请中说:“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贵厅依法或按照惯例,将本人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并出具回收律师执业证等证明,但始终未见答复。”这次,他还是没有成功。李苏滨愤怒了,第三次将省司法厅告上法庭,他说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昨日上午开庭前,李苏滨和被告省司法厅的两名代理人不期而遇,他们分别是省司法厅律管处和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的交流中,双方言语不合。

调档有无规定起争执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调不调档案和办理律师执业证不产生利害关系,办理律师执业证只要符合品行良好、取得律师资格证等几项条件就可以;调档行为也不是办理律师执业证的前提。被告代理人承认,收到原告2005年的申请调档信函,并在电话中告知他,他的情况比较特殊,要申请司法部。因为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办理调档手续,所以一直在等待。原告李苏滨也承认,省司法厅的工作人员曾经在电话里告诉他需要请示司法部,而且他也通过其他渠道,证实省司法厅确实已经向司法部请示了。

被告代理人认为,他们不调档,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到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规范文件来指导,而且司法部至今也没有给他们回复。被告另一名代理人说,调档没有统一的做法,主要是双方司法部门的工作配合,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调档属于配合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河南的律师不需要调档就可以办证,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全国做法不一。

被告代理人说,2006年11月,省司法厅律管处出了一个调档的操作流程,原告因为没有出具其他相关材料,不符合该调档条件。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时,被告代理人说,在该操作流程出台后,他们没有通知李苏滨让他补充所缺的材料,因为一般都是律师主动和他们联系。他们两人也没有见到2007年2月李苏滨再次发给省司法厅的请求调档的信函。

针对被告代理人说调档流程司法部没有规定的说法,原告代理人汪海洋举起两张纸大声说:“司法部有规定。”并向法庭出具了从网上下载的一份司法部2003年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说:“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还有“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等。对于这个通知,被告代理人说,他们需要回去核对后才能确认是否有该文件;即使有该文件,材料怎么算齐全也没有说到。

李苏滨称,按有关行政法规,材料不全,应当当场或5日内告知,不应该开庭了才告诉他材料不全。而且,2002年,对方就已经将他的律师执业证扣押,现在让他提供律师执业证,他又怎么能拿得出?

原告代理人当庭洒泪

庭审时,被告代理人没有过多的陈述,也没有过多的辩论。在双方的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汪海洋说,为什么李苏滨长达5年不能执业?因为他状告司法主管部门乱收费,这是对方公报私仇。说到此处,汪海洋情绪激动,当庭哭泣,不得不走出法庭。原告李苏滨只好跟出去将他叫回来,继续开庭。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原告代理人汪海洋信心十足:“我肯定我们会赢,今晚我就回去发帖,说我们这个官司会赢。我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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