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育英)青年律师涉外法律培训班的学员们第一天上午的课程主题是“香港、内地、国际廉政制度的比较和启示”。授课老师是香港廉政公署(HONG KONG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INTERRRUPTION,简称ICAC)前副廉政专员兼执行处首长郭文纬太平绅士,系首位华人副廉政专员。郭老师在2002年退休之后,去过26个国家,以及内地的16个省60多个城市,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传授宝贵的反贪腐经验。2007年,被SMG评选为《香港十年十人》之一。
郭老师在讲座中,将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归结为几条:1、腐败程度一般分为三级,要极力防止达到最高级的,即结党营私、拉帮结派;2、打击贪腐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3、要提高市民反腐、不容腐的理念;4、在教育、预防、执行三个方面,强大的执行力是反腐的重中之重;5、反贪腐最大的合作伙伴是人民群众,要鼓励实名举报。郭老师还详细比较了内地及香港反贪腐制度,探讨重罚是否是预防犯罪的必要手段。
在授课中,学员们也踊跃提问,有学员问到前特首曾荫权公示人员行为失当案,郭老师通过该案给大家具体阐述了廉政公署对贪腐零容忍的态度和独立的执法地位。在接受和鼓励举报方面,学员们又提出匿名举报问题,保护举报人的问题。和内地10%的比例相比,在香港反贪腐环境下,有高达70%至75%的实名举报率。互动过程中,还论及了利益冲突的回避和申报制度中的判定问题。通过内地监察制度对比探讨律师介入问题,从而引出香港污点证人制度、诉辩交易制度、卧底制度等的探讨。
随着内地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逮捕诉讼化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借鉴普通法国家的经验的司法试点,大家普遍看到了法治环境的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学员们也表示,内地的反贪腐的法治化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香港作为世界上法治程度较高、廉政制度较优越的典型,有很多值得内地司法制度借鉴的地方。同时,内地律师在香港也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
下午的课程,由香港萧一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刚律师授课,主要围绕香港律师制度、香港法院建制体系和国际仲裁三个主题展开。
赵律师重点介绍了香港律师制度,详细地为学员对“大律师”和“律师”进行了分析比较。“大律师”官方名称为“讼务律师”,专业从事诉讼业务,且在法院出庭不受发言权的限制,在终审法院、高等法院的发言权不受限。而“律师”官方名称为“事务律师”,只能去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和部分审判庭,出庭发言权受到限制。这种区分源于英国,在香港沿用至今。赵律师从人员规模、资格取得方式、执行形式、职业规则、律师费收取等角度,指出两者并非在行政上或者资深程度上有区别,而是业务领域不同。赵律师特别强调了内地与香港律所进行联营,以及内地律师通过香港走向世界、参与一带一路的重大意义。
赵律师还详细介绍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特殊法庭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管辖权等,并比较了内地的二审终审制和香港的三审终审制,并就香港法官的任命和免职制度,指出从有资历的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和高薪养廉,是香港司法独立与法官中立的制度基石。讲座最后,赵律师还简要介绍了香港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仲裁条例、仲裁协议、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员指定等内容。
首日的课程,带给学员们很多的感想和启发。
首先,无论是廉政制度、律师制度还是法院建制制度,制度的设立都是希望将权力关进牢笼,希望法律起到公正、独立而不受外界干扰的作用。香港无疑是全世界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通过梳理香港法制的完善和变迁,可以看到未来中国内地法制完善的路径,在这个趋势中,学员们也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方向,以及自己在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到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律和发展方向。
其次,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上海或其他内地企业要走出去,港澳台企业要引进来,这需要一个稳定可靠的营商环境,这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律师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学员们不仅看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给双方沟通带来的障碍和挑战,也看到了作为律师的责任和机遇。
再次,学员们觉得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内地与香港律师界的合作。2004年12月13日,律政司与司法部签署《有关推进香港与内地法律服务合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9年1月7日,律政司与司法部就进一步深化两地法律服务合作签署会谈纪要,为两地法律服务合作提供的指导方针。现在内地律所可以聘请香港大律师为法律顾问,随着沪港两地人员、经贸交流的加深,两地的法律服务合作也会越来越频繁。作为两地律师行业友好交往的“先头部队”,作为上海律师业的优秀一员,黄浦律师们在推进合作、促进交流、增进友谊方面也应该是时不我待,更是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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