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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交流培训心得——法治社会的建立,有赖于信仰、制度和意识

    日期:2016-10-21     作者:长宁区律工委    阅读:5,498次

感谢长宁区司法局、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精心策划、组织,也感谢香港金融管理学院的热情周到的接待、安排,我能有幸与其他二十多位优秀的长宁青年律师一起,在香港度过了为期6天,令人难忘的交流、考察、学习生活。在我国“一国两制”的制度框架下,香港保留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和传统,耳闻不如实见,此次身赴香港,真正感受了香港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考察交流,也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索,我的感悟是,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它有赖于信仰、制度和意识的结合,相辅相成、共同作用,长期的积淀,最终方形成稳定的法治社会。

首先说信仰,因为它是一个方向,是一种原则,如果没有信仰的引领,那么这个社会或群体,便无目标,无目的,最终无意识。在人类社会的长期衍进过程中,“人治”和“法治”始终是一个争辩不休的大论题。这个话题或许够写一本论文,在此我不想赘述,只下一个结论——近代以来,历史的发展已为我们做出判断,“法治”较“人治”更民主、稳定、公平、公正,它具有更强的纠错能力,是一个更符合时代潮流的理念。

但“法治”理念并非与生俱来,它的形成建立在不断与“人治”斗争的基础上,所以,只有建立对它的信仰,方能坚定不移地贯彻;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方能彰显它的效用。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在建立法治这方面,西方社会比我们更早地实践,香港由于历史原因,也较大陆更早地树立了法治理念,并形成一种信仰。我所谓之信仰,不仅仅是相信、理解,更是一种源自内心的尊崇,视之为神圣。信任、理解,似乎都产生于相互平行的关系,尚不足以产生敬畏,也不会感受它的约束,而只有产生尊崇之心,方能产生内在的动力或约束力。

信仰法治或许是一种形而上的说法,它如何表现?我想,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官的尊敬,或许是最直观的表现,前者是对法治的“信”,后者乃是对法治的“仰”。

在香港交流学习的各个环节,我们都能感受到香港的各个部门、个人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以及他们对法官的尊敬。在与香港律政司交流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了政府对法律的尊重——律政司主要由律师构成,并未港府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在与香港律师的交流中,我们感受到了律师对法治的推崇及对法官的尊重;在亲身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们更是直接感受到了法官的高高在上,无论当事人、被告人还是律师,也无论律师年轻或资深,无不对法官毕恭毕敬,庭审在法官的主导下充满了神圣感。我想,这就是一百多年来香港社会各个阶层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他们相信并实践从法律的实施中得到公平公正,而不是来自于某个人,他们坚信法官会让法律最正确地得到实施而不会轻易地挑战。他们或许也会为个案提出质疑,但他们绝不会因此动摇法治的理念,这就是信仰。

在信仰之下,继而谈谈制度,当然,三权分立、廉政公署等耳熟能详的制度安排,既非此行的学习范围,也非我能力所及,我主要想说香港制度对于律师的种种安排。此次香港行,多次与香港律师交流,交流中,我们发现,香港律师真正参与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参与政府的决策和运作,小到参与市民的婚姻,作为婚姻监理人,出具的见证文书成为合法婚姻的证明材料(实际上相当于内地民政局颁发了结婚证书),此外,我们了解到,香港市民的房屋买卖也必须有律师参与;香港没有公证处,公证工作全交给有资质的律师处理。由此可见,香港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制度安排下,律师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我们熟知,法治社会是“小政府”、“大社会”的运作模式,香港的制度安排,恰好体现了这一点,他们把公证、房产买卖、婚姻家庭等各个层面的事务,都交给律师,一方面律师最精通法律,由律师来操办往往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实实在在减少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让政府得以精简而高效。这种律师全方位参与的制度安排,或许也正是法治精神的具体表现。

同时,在律师全面参与的另一面,是律师这个群体严格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以及被监督和制约。香港的律师资格和内地一样,都非常难以获得,门槛高,进入难,让律师这个群体的素质本就出类拔萃;同时,由律师群体组成的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工会都有严格的自我监督、惩戒职能,让每一个律师能够克己守法,按规则行事;再者,香港律师收入之高令人艳羡,但一旦违背诚信、违规操作,很可能会丧失律师资格,被行业驱逐永不复录;最后,对法治的信仰,让律师群体有着强烈的自我认同感,进而团结、诚信而自律,在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非常专业、职业、国际化的律师团体。制度安排之下,香港律师参与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这个高度职业、诚信的群体也促进了香港社会的各个环节、各种制度都能依法而行,已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这个方面,内地律师尤其上海律师,显然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比如,当前房产市场火爆,房产交易活跃,纠纷亦不断出现。实际上,房产买卖涉及的资金动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上亿,很多情况下动用的资金是一家上下两代人的积蓄,这种过程复杂且又关系重大的交易,如能引入律师参与,显然会让流程更规范、合理、交易更公平,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香港的先进经验值得学习,让律师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生活值得实践,同时,我们行业亦应加强监督力度,提高自我净化的能力,把更优秀、更诚信的人引进行业来,留在行业中,为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保障社会运行稳定、有序、高效。

最后,来谈一下意识。如果说信仰是追求,是引领,制度是手段,是保障,那么让全体公民形成自觉守法崇法的意识,乃是最好的成果。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是自由贸易港,政府廉洁高效,市民遵纪守法,几乎没有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医患纠纷问题。是什么造就了这一切?

与之对比,上海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经济发达,政府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可以说硬件水平早已超越香港,但为什么国际地位仍不及香港,城市的秩序、卫生、市民的行为习惯仍有差距?

我想,这就是所谓的软实力,很大意义上乃是政府、公民的自觉意识。我们能快速地发展经济,靠的是勤劳和智慧,但若要更上一层楼,在金融、贸易、科技领域成为国际级的中心,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就需要更高层次的蜕变和升华。

在香港参观走访的过程中,我们感到香港路面逼仄,车辆川行,但我们仍有井然有序之感,车辆通行仍通畅,未见长时间拥堵,这固然因为道路设计合理,但参与者自觉遵守规范显然是更重要的因素,车辆几乎没有逆行和抢行,行人也没有挤占车道。这只是香港社会有序规范的一个缩影,在其他方方面面,如禁烟条例的严格施行、廉租房的分配及实际居住等等,同样让人有此感触,显然,规则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如果没有公民的主动遵守,一项规则、制度全靠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恐怕难免挂一漏万。这种规则意识的形成,非一日之功,我想,正是香港社会对法治之信仰、长期以来的实施和保障,才慢慢积淀了守法遵法的自主意识,而这样的意识,既是法治的成果,又是法治的保障,它成为保障社会良性有序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正是香港重要的软实力之一。

联想到今年3月以来上海正在积极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处理了大量违章,同时也逐渐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培养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最新实施的车辆保险方案,给予无违章、无出险的车主更大优惠,也是一种良性的制度安排,与交通违法大整治结合,奖罚分明,非常合理。可见,我们看到了差距,也正在积极地追赶。有朝一日,上海乃至内地的公民都能有遵纪守法的意识,我们的国家,定会和谐有序,更为强盛繁荣,并受世人尊敬。

此次香港之行,我们带着学习的目的,抱着交流的心态,怀着交友的热情,我们不辞辛劳,认真学习、真诚交流、遵守香港的法律、文明礼貌,树立了长宁律师良好的形象,我想,我们没有辜负领导的嘱托。此行收获良多,寥寥数千字,尚无法尽吐心中之感慨,尽显学习之成果。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此行的25名成员,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为长宁、上海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才是对此行最好的回报吧。

再次对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者表示感谢;对香港的各界友人,表示感谢;对同行的伙伴们,道一声:路漫漫而修远,当上下而求索,吾等共勉之。

  朱平晟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http://www.lawyers.org.cn/lawfirm/4b1b1843a69a46e6841b30c3e887ffed

  日期:2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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