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至9日,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赵锡君为组长的一行4人到南昌、吉安、九江等地调研,江西各界就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提出建议。
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就包括根据上述调研时江西各界提出的建议作出的修改。
“既有让我们感到意外的,也有遗憾的,但总体上来说,还是有很大的进步。”一直关注律师法修改进程的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唐锋说。
11年来,中国《律师法》的二次修改赢得了舆论的广泛赞赏。新《律师法》通过后,本报邀请江西部分律师在讨论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时重点提到:四大权利落地的进步、律师协会的放权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完善等。
律师地位回归
江西省律师协会是全省2100多名律师的“娘家”办公所在地,也是律师地位的体现。
11月2日,记者在南昌最繁华的商业圈八一广场侧面的一座旧式楼前,从众多单位门牌中找到极不显眼的“江西省律师协会”,与平常看到的法院、检察院办公大楼形成巨大的落差。
西装笔挺、系着金黄色领带的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唐锋正匆忙地赶去开会。
一个小时后,他满头大汗地坐在笔记本电脑前,看到司法部关于对修改后的《律师法》学习的最新通知后,他才开始打开话匣子说:“这次修改首先从律师定位上更加明确,在律师的概念上有突破。”
律师是什么人?律师是干什么的?新的《律师法》中把律师过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来定位。而且此次律师法修改,把律师调整到与司法界其他职业人员同等的地位。
唐锋说,以前把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看似全面包罗万象,其实是社会对律师的期望值过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事人才能实际享有律师的服务,这一次的定位使律师有了更加明确的前进方向。新的定位有助于让律师增加责任感,律师接受聘请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能受到非法干预,使当事人的诉求更充分地实现。
《中国律师》杂志前总编刘桂明在做客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时说,除了律师的定位外,在理念上还有突破。新律师法增加了“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界普遍评论,“三个维护”的增加,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从观念上改善律师长期以来处于司法界边缘地位的良好愿望。随着新法的实施,有望改变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权力体系中占据绝对上位的局面,律师将被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份子。
唐锋说,“三个维护”是一个递进关系,让回归本来定位的律师养成良好的职业价值判断。
四大权利落地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警察说。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被警方带走的人员说。
这两句香港或国外影视剧的经典台词,是构成公众对律师如救世主一般形象的最初影响。
“我们律师有时会见当事人可能一个星期、半个月甚至一个月才能被有关司法机关批准。”唐锋深有体会地说。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了“嫌犯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嫌犯、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嫌犯、被告人,不被监听”。
这一项迟到的权利让唐锋感到些许意外,因为不少律师此前尚不敢奢望用如此简明扼要的法言法语来保护律师的会见权。这一规定使得会见权有了更实在的内容,意在改变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唐锋说,这也是把双刃剑,若要避免执业中的重大风险,仍需要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律。
唐锋说,较之会见权,阅卷权更容易实现,这次新的律师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
新修改的律师法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受委托的律师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使用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等。
来自九江市的年轻律师易胜华对此权利的落地实现仍然持不乐观态度。
易胜华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江西九江地区状元的身份踏入律师行业,从业4年来,他深感在调查取证方面需要得到有关司法机关配合的难度,“有时,讲法律就像律师遇到兵。”易胜华说其深受其苦,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效率、质量。
易胜华认为,律师法属于特别法的性质,它做出的修改,需要其他基本法律的配套修改,如《刑事诉讼法》,否则它规定的一些内容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同。
最大律师们担忧的自身的执业风险,曾经发生过的有的律师被当事人殴打、非法拘禁,甚至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让律师意识到职业救济途径的乏力抑或缺乏。
新的律师法特别增加了一章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个人开办律所得开放
在修改《律师法》的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后,江西宜春律师张连富曾两次向司法部提出关于草案的两份意见,尽管未被采纳,但是他重点关注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修改,却是和他的期望意见相吻合: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政策上被放开。
针对草案出现的“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律师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规定,张连富曾经提出过修改意见。
张连富的理由是:个人开所的条件不应低于合伙所合伙律师的条件,建议修改为五年。其次,不能限制个人所聘请执业律师。这种限制不但不会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反而会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而且,个人律师事务所聘请执业律师也是理所当然的。
新的《律师法》规定和张连富的期望主张基本一致,但张连富仍然感到些许遗憾,他提出的关于国资所改制、律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等建议既没有得到采纳,也没有在这次律师法的修改中体现。
张连富期待和律师们一道参与《律师法》的下一次修改。
律师协会需要再放权
在结束采访后,担任了两年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的唐锋在办公室里说,这是《律师法》修改后,江西省律师协会首次接受媒体采访。
唐锋的这种小心翼翼和谨慎,正是缘于业界津津乐道的律师双重管理,即新《律师法》规定的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
张连富说,很多律师根本就还没有弄明白何为“双结合”模式,实质上司法行政部门的态度,才是律师管理的“晴雨表”。
唐锋注意到,此次《律师法》修改,将律师管理的权限从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下放到地市一级,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管理制度。
从2004年开始,江西省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均改由职业律师担任,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逐渐退出领导岗位。唐锋说,这种放权表明,我们正在逐步探索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关于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使之回归到一个自律组织。今年上半年,国办发[2007]36号文件提出,要让行业协会更多的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责。
另外,律师针对律师协会提到最多的就是,协会偏重于惩戒,在维权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此,唐锋解释道,一旦作出惩戒,不论受处分的律师同意否,协会有权在业内及向社会通报;而一旦开展维权,最终结果是否在业内及向社会公开,一般要尊重被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的意见。正因为如此,广大律师会员对惩戒工作印象深,而对维权工作了解得不多。但不论怎样,律师协会需要加强建立律师维权救济制度。
上述所有期望的改革,都需要从法律上对律师协会放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