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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律师“正名”----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谈修改后的《律师法》

    日期:2007-11-20     作者:南京日报    阅读:2,936次
    《律师法》是规定律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薛济民一直在关注着这部法律的修订全过程,这不仅仅是因为他本身就是名执业律师,还因为他担任着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的职务,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维权,是他的应尽职责。

和本报深度报道组记者说起新修订的《律师法》,薛济民谈兴很浓。他认为,这部新《律师法》,最主要的是对律师进行了“正名”。此外,该法还有个显著变化,就是充分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是代理人和辩护人,律师的权益得到保护,执业环境得到改善,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被辩护人和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记者:新法是如何给律师“正名”的?

薛济民:新法在总则中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这一定位,与联合国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尤其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两点意义深远,是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之所以说新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一次“正名”,是因为现行《律师法》与之前的《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界定有错位。

1980年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职业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就是一种错位;现行《律师法》回避了律师的社会属性,直接将律师定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这使得中国律师不仅丧失与世界同行共同具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国内法律职业群体之外,从而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

记者:确实,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相比,似乎并不平等。

薛济民:现状就是如此。但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还是我们的法律。除了刚才提到的有关律师的职业定位外,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但诉讼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却给律师执业设置了一些障碍,直接造成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记者: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薛济民:先说“会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两个前提条件:办案机关批准,办案人员在场。这就是说,律师要想见到被羁押的嫌犯,先要办案机关领导同意,还要由办案人员陪着到看守所才行。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就成了律师会见的障碍。

律师申请会见,办案机关找出种种理由搪塞、推诿很常见。我们知道,刑事案件都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起到侦查终结,这个阶段为侦查阶段,一般历时3个月。在这个阶段,律师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了解案情,为嫌犯提供法律帮助。但现状是,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常常被侦查机关以领导不在无法审批,或办案人员工作忙无法陪同等理由拒绝,导致很多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即使获准会见,陪同的办案人员也不离律师左右,并且不准律师与嫌犯谈案情,理由是“会影响案件侦查”,律师只被允许向嫌犯解释法律规定。更有甚者,一些监管场所还安装了监听、监控设备,律师的会见权形同虚设。

嫌犯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会见,情形也是如此,也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一般来讲,法院接收案件后10天左右就要开庭,律师往往只能在这10天中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指控犯罪的卷宗材料,再进行有针对性地搜证、补证。由于辩护律师准备材料的时间有限,匆匆出庭,与控方抗辩的结果常常是“一边倒”,无法与控方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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