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系统、细化、有力、有效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7-02-09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6,473次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是中国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持续的话题、一直的课题、永远的主题。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政治、法律、大局和战略的高度为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执业保障、健全管理、队伍建设、发挥作用,四位一体共同构成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布局和操作性安排。其中,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权益,是关键因素、核心内容、重要目标。贯彻落实《意见》,尤其是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应统一筹划、扎实推进,设定一个又一个“小目标”,积小胜而大胜,从而开拓新局面,成就大功业。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首先要做到权利尊重
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是尊重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法治和人权。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认识、理解律师制度和律师属性,才能真正尊重、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古人说,“知行合一”。首先是知,但只知不行,等于不知。因此,知“权”、行“权”缺一不可,共同推进才能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权利落实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其实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明确写着律师在辩护、代理中享有知情权、申请权、阅卷权以及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但实践中还是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他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对此他提出如下要求: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意见或提交证据材料的,侦查机关要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意见;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充分尊重律师,不能随意打断律师正常发问、质证等,即使打断也要心平气和地提示。
“两高三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可谓对律师法定的执业权利按照每一个司法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手段。例如对于“三类”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问题,规定了侦查机关“及时审查申请”、“三日以内答复”、“告知工作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不许会见要说明理由”、“可以会见应出具许可文书”、“侦查终结前至少会见一次”等层层递进的操作性强、保障有力的具体要求,得到律师们广泛认可。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关键在于权利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无异于一纸空文,正可谓无救济、无权利。《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例如,在协调机制建立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成为“联席”不可缺少的独立一方,而且,“联席”成员应当是法院、检察院,而不是“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上述两个协会与律师协会在法律定位及工作职责上是有显著不同的。
再如,在救济机制建设方面,应切实建立“属人”维权与“属地”维权的配套救济机制,一般情况下,“属人”即向律师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而情况紧急的则可“属地”,即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权,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设立律师维权专门机构,建立维权热线,以真正在“急事”发生时“急办”,让律师们打得通电话、找得到组织、联系得上人,有诉可求、有诉能求;对维权机构而言则有诉能应、有诉必应。
当然,在建立这一救济机制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是义不容辞。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而该检察院应当审查、处理。至于人大常委会,也完全可以从对《律师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角度,充分保障律师的法定权利。而新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自媒体在律师维权救济方面的作用,也非常独到、不可或缺,应充分且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权利便利即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也是重要内容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总结推广上海等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等做法,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和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探索推行律师网上立案、办案,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事务,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意见》也明确要求:“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从我们走访地方律协和律所了解的情况看,在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权利建设方面,许多法院尽了力量、做了努力,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不仅让律师在精神上感受到职业的尊重,而且也在物质上有了更多的工作便利与办案效率方面的获得感。
其实,法院在工作中不仅可以给予律师以权利便利安排,而且还可以或者说还应该从规范法院司法、规范律师执业的角度,对律师参与诉讼提出相关的提示或要求。如律师出庭着装问题,全国律协早在2009年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即明确:“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而律协屡次要求似也缺少抓手。2016年4月,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其中第十二条就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我们注意到,现在许多法院开庭,在开庭通知中就专门注明:“律师出庭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上述“便利”加上“规范”,看似事小,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却可谓意大。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还要强调权利统筹,即充分关注律师权利的系统性
广义而言,律师权是以律师执业权利为核心的,包括律师职业生存与发展权利、律师执业中人身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除了强有力地保障律师在从事诉讼业务时的调查、取证、会见、发问、质证、辩护等权利,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中的权利,以及执业中的人身权之外,还应关注并保障律师作为一个职业、一个具有经济属性的社会分工所应有的相关经济类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如法律服务收费权。应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原则,完善律师收费机制,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如法律服务行业税收保障权。要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规定,大力支持作为现代服务业、专业服务业重要内容的法律服务业的良性、持续、健康发展。如律师职业社会保障权、律师事务所发展金融支持权、律师事务所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权、律师行业强制职业责任保险权、律师专门人才培养选用权等等,都是与律师职业属性有关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在《意见》中已经提及,有待在实践中落实安排。还有律师职业的统一市场权,要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明确对假冒律师执业者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优化、净化法律服务环境。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也应关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普遍性权利维护
如法官的职业权利维护问题,律师们常感叹:连法官的职业权利和人身权益也保障不了,况我们律师乎!2016年7月21日,中办、国办下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保护与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系统的协同与协作,而此过程中同属“法治工作队伍”一员的律师义不容辞、当仁不让、作用独特、不可替代。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一次会议上就听周强院长亲自讲述:北京马彩云法官被害后,网上铺天盖地传言马法官司法不公,在此时刻正是律师挺身而出,将人民法院网上公开的马法官的裁判文书逐一分析、专业解读,认为马法官是一位公正司法的好法官,而此专业分析一经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之辞瞬间销声匿迹,效果奇佳。保护法官、呵护法律、维护法治,三者有机结合、互为因果、相互作用,值得我们法律人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权利具有系统性的内容,应细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有关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权利的支持促进机制,采取有力的措施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以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推进律师在“四个全面”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