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被指控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元补偿款,贾文等7人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检方认为7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不起诉。(6月2日《新京报》)
起诉虽然撤回了,但检方的认定并不彻底。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之说就耐人寻味——“情节轻微”,意味着他们“敲诈勒索政府”的行为仍然存在,这显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敲诈勒索是一种隐秘行为,不可能公开进行。比如有人掌握了某官员的受贿证据向其索要财物,肯定是“点对点”秘密进行的,而公民上访以及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都是公开进行的,试问:有这样实施敲诈的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因为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何惧“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理应接受批评监督,不存在名誉权问题,没有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可供要挟,敲诈勒索政府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敲诈政府”的荒唐罪名为何会出现?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就是想借此打压上访者,其根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够,使司法沦为某些地方政府的“打手”。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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