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严惩。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然而,在全国媒体、交管部门高密度的宣传下,各地依然先后曝出“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其中,有24岁即将毕业的名牌大学大四学生,有55岁头发花白的三轮车司机,也有因与其他车辆刮蹭下车理论而把自己送上“枪口”的司机……
跟以前罚款扣证不同,此次醉驾入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失去1—6个月的自由,而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前科”将会对一个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普通公务员甚至是各级官员,如果因醉驾被判拘役,就必须开除公职。公务员招考规定中也有明确条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不仅公务员,包括律师、公证员等职业,一旦受到刑事处罚,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而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普通上班族如果醉驾,也可能因此丢掉“饭碗”。“入刑”最大的惩罚在于这不可避免伴随一生的潜在影响。
然而事实是,部分酒驾者仍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各地被抓获的“第一人”无不在事后提及“侥幸”一词“我们家离得近,明天还要出门,喝这么点酒没事”“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者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等等。人们总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运气不会那么背,所以盲目自信。或许,这些应声而倒的“第一人”,可以为千千万万仍然侥幸自大的后来者提供些许前车之鉴。
早在去年8月,当《刑法》仍在面临第八次修改之时,笔者就曾撰写评论员文章写道“醉驾入刑”众望所归,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迫在眉睫,但关键是如何“入刑”。时至今日,这一问题恐怕仍然成立。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迄今仍未出台,只有《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将直接导致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读为主,容易出现办案程序不规范、定罪量刑随意的情况。在“醉猫”标准80mg/100ml酒精含量之上,实际上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社会危害程度。假如将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出现为条件,从而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那么更应该防范的是不公平执法情况的出现。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侥幸”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厉的法律也陷于无力。
不患无法可依,而患选择性执法,恐怕是“醉驾入刑”如今最直接面对的难题,也因此,司机们还是明哲保身为好——— 滴酒不沾。洪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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