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
苏惠渔:1934年10月生,江苏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1993年起开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苏惠渔曾参加我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的制定,以及1997年《刑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理论,著述丰厚,现兼任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主任。
“老马嘶风,英心未退。”一向低调、稳重、朴质、豁达与睿智的苏惠渔,其实不愿多谈“特别辩护”这段历史。因为与苏老相识10余年,在作者的再三相约之下,苏老接受了作者的访谈。下面,是苏惠渔的口述摘登:
辩护律师准时赴京报到
历史不会忘记,1980年1月1日,我国刑法正式实施以后不久,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当时,我作为10名出庭律师之一,也是当下唯一一位活着的上海出庭律师,亲历了这场“特别辩护”。
十年动乱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处于极其不正常的状态之下,有这么一批人,掌握着国家大权,身居高位,却要篡党夺权,分裂国家。对这批人,十年动乱结束后,人民要求审判他们。全国人大也做出了决定,对这批人要进行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成立了特别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特别检察厅,专门负责审理这个案件。
从1980年开始审理,到1981年宣判。这个案件,在我们中国的历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的。当然,我们希望也是绝后的,因为这些人对国家的破坏实在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按照当时刚刚颁布的我国刑法规定,哪些人成为这个案件主犯?当时定了10个人。还有一些人,如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谢富治,都是当时这个案件的主犯,但是由于这些人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不再审理。
在受审的10个人里面,除了南京部队空军政委江腾蛟之外,其余全部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还有中共中央的副主席和常委,所以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可谓举世瞩目。负责审理此案的检察员、审判员,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之时专门任命的。
这案件,涉及到国家的机密等,要不要律师出庭辩护?说实话,当时也有不同意见。嗣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正式公布,而且已经适用。又适逢我国第一部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据此,司法部经批准成立“律师小组”,由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在全国范围内多方物色、遴选,最终确定了18位律师,专门为这批人出庭辩护。参加办案的律师于1980年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北京国务院第二招待所报到。
“采得百花成蜜后,不知辛苦为谁甜。”我当时是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那时学院刚恢复不久,我正在紧张备课之时,忽然接到命令,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要审判,要选一批人参加案件的辩护工作。当时,副院长曹漫之找我谈话,让我参加这项工作。说实在的,不仅是我,当时凡是去参加这次辩护的律师都不愿意。最后领导做工作,说这个工作多么重要,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当时,我们华东政法学院的师生都在私下议论:“苏惠渔消失了。”因为当时没有对外公布我到哪里去,实际上我就是去干这件事了。
我是最年轻的出庭辩护律师
金秋十月,北京凉风习习、枫叶通红。我们到达首都后,才知道要为这帮主犯做辩护人。
当初全国招了18个人,其中有6个是专职律师,12个都是政法院校或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我们上海去了5个人,其中一个是社会科学院的肖开权研究员,他已经去世了;一个是我们政法学院的朱华荣教授,还有一个就是我。其他院校有北大的,当时为首的是北大的系主任陈守一教授,时年77岁;还有北大的甘雨霈教授,时年73岁;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当时54岁;人民大学的周亨元,搞刑事诉讼法的。
最终出庭的有10个律师中,我是年纪最轻的,年纪最大的是北大的甘雨霈教授,当时已经73岁。我们上海出庭的律师有3个人,除我之外,还有韩学章,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另外一个是上海的资深律师张中。
出庭的10个律师当中,眼下已经有6个归天了。其中,上海参加出庭辩护的韩学章、张中已先后去世。
五个主犯缘何不要律师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在10个被告人中,我是给李作鹏辩护的。一个被告人有两个辩护人,在10个主犯中,有5个没有辩护人。
我们10月份开始准备,真正下达起诉书给10个被告人,是在1980年的11月10日。
收到起诉书以后,有5个被告人要了律师,但5个被告人当中,情况又不一样。姚文元表示要态度好,问他要不要律师,他说由特别法庭来决定。他生怕说“要律师,就变成不认罪”。既然由特别法庭来决定,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就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那就是上海的韩学章律师和张中律师。
其他4个人都是委托的,问要不要律师,他们说要。但是他们谁都不认识,请谁呢?然后,就把我们这些人推荐给他们。
在另几个被告人当中,张春桥,从下达起诉书直到审判结束,确实没讲过一句话。当时问他要不要律师,他也不表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没要律师,就没有给他配备。黄永胜,他不要律师。邱会作,自己写了认罪书,表示要态度好,不要律师。王洪文,也表示态度要好,不要律师。
这些人当时认为要律师就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辩解,属于态度不好。你怎么跟他解释,他都不要。黄永胜后来在法庭调查当中看到吴法宪、江腾蛟、李作鹏有律师,还问了一些问题。他一看,他们都有律师,我怎么不要呢?有点后悔了,那是后话。
至于江青,则是胡搅蛮缠,最后也没有要律师。
李作鹏与律师签了委托书
我们担任李作鹏的律师以后,会见了他三次。
11月16日那天,张思之和我受指派前往李作鹏的看押地。本来他关在北京秦城监狱,因为有病,所以在北京医院边治疗边接受审查,我们就到医院会见了他。
第一次会见,我们告诉他,你要律师,我们接受委派,担任你的律师。他接受了。然后,我们签了委托书,手续都是正规的。我们谈了谈情况,据我们事先了解,9•13事件以后,也就是林彪驾机出逃、在蒙古上空失事,摔死在温都尔汗的沙漠里,林彪手下的几员大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之后就被关押审查。这些年里,他们自己也写了许多交代材料,审查和预审工作一直在进行。
我们听说李作鹏态度很坏,脾气很暴躁,很不好合作。我们了解这个情况后,去跟他见面时候告诉他,我们是律师,是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来。
李作鹏倒是蛮客气地说:“我是搞军事的,不懂法律。”
然而,李作鹏毕竟是军人出身,所以,有的时候还会说:我请你们来,也不要求你们帮我说什么话,我的罪我承担,我肩膀还是很硬的。只要有证据,怎么判我,我都承担。
当然,我们还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我们要做的事情都告诉了李作鹏。我们也希望起诉书下达后,李作鹏有什么想法和意见都可以提出来。
因为第一次会见律师,李作鹏还比较冷静。他说:“到开庭的时候,你们看,能帮我说什么,就说两句,如果你们不方便说,也不要紧。因为案情很复杂,涉及到上层的许多问题。我的不同看法,我已经都写了,他们都了解。法庭上呢,我也不想多争论,因为我身体不大好,脾气又急,如果犯病死在法庭上很难看,影响不好。”
就这么个人,还说怕影响不好。当然,在革命战争年代,应该说李作鹏也是立过功的,但是后来上了贼船、犯了罪,那是另外一回事情。但从他的情况来说,这个人确实很聪明。长征的时候,他是作战参谋,具体干的是破译敌人密电码的工作,可见他的脑袋有多好使。对部队里面的人,他最服气当年的首长、特别法庭第二庭的庭长伍修权。伍修权当年就是他的上级。预审他的时候,只要碰到伍修权,他会马上老实地说:“首长好。”
李作鹏在最后陈述时念起辩护词
第二次会见李作鹏,是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在准备法庭辩论的当口,我们再度会见他。
李作鹏说:“我写了一个辩护词。”
我们问他:“能不能把辩护词给我们看一看。”
李作鹏说:“在我的棉袄里,谁也拿不走。”
后来他给我们看了,共有26页,大概有五六千字,写得很长。我们想,这个辩护词他肯定会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把这些一条一条地讲出来。但到了法庭辩论的时候,他说了几句后就不辩了。于是就由我们来辩。
我们辩好以后,按照程序,法庭让李作鹏做最后陈述。一般来说,最后陈述就是表个态。结果这个时候,李作鹏在棉袄口袋里拿出了那份稿子,一字不差地念了起来。
李作鹏的这个举动出人意料。因为在辩论阶段中,自己辩护以后,公诉方可以反驳。李作鹏知道,他讲得再多,公诉方也会把他驳倒,所以干脆不讲。最后陈述,公诉方只能听他的,他讲完以后,法庭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至少在法庭上不会有人再跟他辩驳。所以,李作鹏把这份稿子放在最后陈述的时候来讲。
最后,法庭做出判决,李作鹏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李作鹏称律师辩护是在“敲边鼓”
判决结束以后,我们第三次去会见李作鹏,听他对这次判决有什么想法。他说:你们已经尽职了,我还是谢谢你们。但是你们就像是敲小鼓,敲在鼓的边上,没有敲在鼓的中心,敲敲边鼓。案情复杂,我理解。试想一下,李作鹏说这话刁不刁?
我们问他,你能不能说得具体一点?他不正面回答,笑笑说:“我给你们律师写了一首诗。”
我们说:好啊,能不能给我们看一看?
他说:现在不行,20年以后给你们看。
当时,跟我一起去的是张思之。张思之说:好,我们等你20年。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20年后,即2004年5月16日,李作鹏已经刑满释放,在北京的儿子家里养老。
张思之找到了李作鹏,说:“我20年后特来如约,来看看你的那首诗。”
李作鹏还真把那首诗拿了出来。诗的题目就叫《评律师》,写了八句话,一句是:“尊敬公证人,天知无偏心”,还有一句是“明哲又保身”,另一句是“和尚照念经”,最后是“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李作鹏最后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呢?其实李作鹏是称律师说两句,边鼓敲两下,有声音总比没有声音要好。
这些话,乍一听,好像很刻薄,再仔细一想啊,这就是李作鹏。因为人们很难用正常的眼光来看待他怎么评判律师。
当年的辩护并非无所作为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这几年中,有好多人问我,你们参加“特别辩护”,到底是真辩还是假辩?有好多人怀疑我们是假辩,是奉命而为,无所作为。
那么,当时我们是不是真的在辩护?应该说是真的辩护。但是,我们当下考虑问题的角度,不能脱离当时的情况。为什么说是真的辩护?细心的人可以去看一看,起诉书上对被告人的指控,到判决书上法院对这些指控的认定,是不是完全一样?其实不完全一样,有的控罪甚至没有了。
法院在判决书上对一些指控没有认定,而这些没有认定的指控恰恰是律师的辩护内容,这就说明律师的辩护还是有作用的。
我举个例子讲,在指控李作鹏的罪状当中,有这么一条重要罪状:告密。李作鹏作为副总参谋长,陪同朝鲜的军事代表团到武汉去访问。当时,武汉军区政委刘丰告诉李作鹏:毛主席在南巡讲话中提到了林彪,讲到了“庐山会议”还没有结束,这就说明毛主席对林彪有看法,并且一直在关注着林彪的发展。
他们这些人很敏感,觉得毛主席要对林彪采取措施了。所以,李作鹏在从武汉回到北京的当天晚上,在举行宴会的时候,便把这些情况告诉了黄永胜和邱会作。因为黄永胜是总参谋长,他是海军政委兼副总参谋长。黄永胜马上打电话到北戴河告诉叶群,叶群告诉林彪。这个时候,林彪就想在毛主席南巡回到北京的路上把他炸死,密谋了好几个方案。所以说,就因为他的告密,使得林彪下决心马上谋害毛主席,这条罪状叫做“告密”。
在法庭调查当中,公诉人指控以后,法官就问:律师有什么话?当时我就向他提了一个问题:李作鹏,你当时从武汉回到北京,把刘丰告诉你的情况告诉黄永胜,你的目的是什么?实际上你告诉黄永胜的目的是不是要黄永胜马上告诉林彪,然后去谋害毛主席?
李作鹏回答:黄永胜是总参谋长,是我的头。我听到这个情况,当然要向他汇报一下,合情合理啊。
所以,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就提了一个观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告诉黄永胜的目的,就是要黄永胜告诉林彪,然后马上谋害毛主席。林彪要谋害毛主席,和李作鹏告诉这个情况,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应该说,这个辩护,在当时也是蛮大胆的。后来,判决书对于告密这一条没有认定,说明我们的辩护还是真的,不是假的。“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我想强调的是:“说是假辩,我不承认,但是如果要我们按照现在的水平去辩,也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为什么?因为那时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要按照我们现在的水平,用现在的法制发展情况去衡量当年的做法,要求律师当年就像现在一样,不大可能。”
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律师出庭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辩护,可谓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里程碑。它向全世界宣告,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因为我国律师制度于1954年初创。而后,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律师制度“无疾而终”。直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审判之前,我国律师制度一直无声无息。律师参与该案的审判活动,实则上既是我国律师首次向全世界公开亮相,又向国人宣告,我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通过这次“特别辩护”,我国律师工作受到了全国、全世界的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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