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应实行单独序列
在分组审议“两高”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要改进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的单独序列。
陈斯喜委员说,公务员法已经明确法官、检察官可以采用单独的序列,但是一直没有落到实处。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同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从管理到待遇上都没有什么区别,这样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同时,要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法官、检察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比较高的知识积累,所以法官、检察官队伍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现在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与其他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待遇很低,特别是到了基层的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上升空间很小。不像在行政机关,只要勤勤恳恳,有一定能力,总是能够到科级、局级。这就很难鼓励法官、检察官长期在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造成流失现象很严重。今后要拓展基层法官、检察官的发展渠道。上级法院、检察院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时候,不要直接从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去招录,而应该都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选拔。今后所有经过招考进来的法官、检察官都先去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通过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积累经验,然后再逐层选拔到更高一层的法院、检察院工作,这样法官、检察官有更多的基层经验,对群众的感情可以更深一点,另外也可以使他们有更多的发展空间。还要改革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体制。现在的行政化、地方化造成的问题,就是法官、检察官很难真正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受到的干扰比较多,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应该上升到省一级来统一管理,如果做不到省一级统一管理,也要上升到市一级来统一管理。法官、检察官至少要在市一级里轮换,避免在一个地方工作太长,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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