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治”,永远都应该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利器。而是不是能够真正管住“一把手”,正是衡量一项制度、一条规则“有效性”的试金石,也是一个国家是不是真能迈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据新华社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9日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在新华社记者今年3月下旬采写《广东反腐,对“一把手”监管动真格》(参见3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后,判处的又一名广东高官。该篇报道曾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官员违法犯罪的成因,指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据报道,广东省2007年以来查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达两千余件,大多是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而导致的权钱交易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值得认真反思。
事实上,对权力的滥用和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综合治理与控制,始终是反腐败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常常与公务、商事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联系在一起,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备受民众关注和舆论聚焦。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制约权力,尤其是怎样有效地管住“一把手”,始终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人们普遍认为,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对一个国家执政基础和社会肌体具有不可估量的破坏力。腐败的表现形态虽然各不相同,但其本质始终如一,常常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及公共权力的运行体系,甚至与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法治化程度密切相关。从近年来我国各地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贪腐案件的情况分析,其基本特点与广东省的状况颇为类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时期,而且各个单位和部门“一把手”的犯罪比例较高,“顶风作案”现象十分明显,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的状态。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在权力分散配置,尤其是在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上,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和缺陷。
反腐败的本质其实就是要制约权力的滥用。经验告诉我们,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钱(利益)交易的腐败。但我们的人事组织部门或者机关职员,通常还是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和魄力,并寄予他们更多的希望,相信他们对于事业的忠诚,对于属下的体恤,相信他们不会辜负组织的重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对“一把手”的规制明显减少和薄弱,甚至允许他们自行去“建章设制”,默许他们有更多的“特权”去突破规则(有时借用“集体决定”的名义),去进行所谓的“开拓”和“创新”。久而久之,培养了“一把手”好大喜功、轻视民主、藐视规则的习性,有的甚至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
无数官员腐败的事例提醒人们:对法律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并且也最难受到制约的,始终是官员的贪欲和他们的权力。所谓“法治”,永远都应该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利器。而是不是能够真正管住“一把手”,正是衡量一项制度、一条规则“有效性”的试金石,也是一个国家是不是真能迈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面对一个个类似许宗衡那样的落马官员,面对我国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形势,人们除了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和“高举反腐败旗帜”之外,最需要去做的仍然还是完善制度、机制和“早发现”措施,需要不断推进“纸面法律”向“法治行动”的转化,使公共权力的运行真正的姓“公”、姓“廉”,而不是姓“私”、姓“腐”,使权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科学、有效的限制,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减少官员腐败的机会,让“一把手”的权力真正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法治观察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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