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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度假火爆 亟待统一标准 市律协等机构调研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和邮轮消费问题

来源:上海法治报 A04     日期:2014-03-19     作者:周寒梅    阅读:4,008次


    本报讯 随着全国首个“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落户上海,上海邮轮港口迎来客流高峰,“海上度假”模式日渐受到青睐。但在邮轮旅游市场火爆的背后,仍存有一些发展掣肘。昨日,上海市律协联合上海市消保委等机构共同发布《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和邮轮消费若干问题调研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指出,中国邮轮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标准缺失等问题亟待解决,建议今年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等对此有所体现。
    据介绍,2013年,仅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靠泊大型国际邮轮就达127艘次。2014年,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邮轮航班预计超过220艘次,出入境人数约120万人次。此外,今年1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本市加快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指出,力争至2015年,上海基本建成全国领先的国际邮轮港,达到邮轮旅客100万人次的规模。
    “中国邮轮旅游市场存在广阔的市场,但处于成长期的阶段邮轮行业仍存有诸多问题”。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指出,“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健全,邮轮旅游业的业务模式、管理模式仍有可改进之处,邮轮消费纠纷的处理手段还可以更加科学,而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但不利于邮轮旅游的发展,还将危害公共秩序。”
    “报告”指出,适应中国邮轮市场的标准缺失,邮轮业服务标准是为欧美地区的旅客量身定做的,由于文化差异,其服务标准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再加上中国邮轮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邮轮市场的标准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缺乏快速有效的赔偿机制; 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不适应性以及缺乏明确的适航性、舒适度等服务质量标准等。值得注意的是,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亦不明确,邮轮旅游实际运营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很容易导致责任推诿,这样消费者就很难维权。而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中国目前的邮轮旅游一般为出境旅游,从法律关系上看均包含涉外因素,适用法律存在多种可能。

    据悉,目前上海正修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及《上海市旅游条例》,为此,市消保委联合市律协、华政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了“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和邮轮消费若干问题课题组”并发布上述调研报告,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保障、建立明确的标准与规则,包括规范邮轮公司的告知义务、免责情形以及退款机制完善等,为条例修改提供一些有益和建设性的建议。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3/19/content_291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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