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呼吁国家应建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救济制度
日期:2007-12-21
作者: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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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赢了赔偿,但面对没钱的被告,受害人怎么办,赔偿也成了空头支票?”昨日上午,在省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律师建议,我国应建立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据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宁焕侠介绍,“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今年3月在我省启动,由
志愿者律师为受害的妇女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截至12月10日,共受理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其中结案91件,为受害妇女争得了补偿或赔偿四十多万元。
在今年法律援助的一起案件让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娟律师陷入了深思:黑龙江17岁少女于某,因被网友袁某、柳某所骗,来到西安,他们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迫于某卖淫。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从某酒店的二楼跳窗逃跑时严重摔伤,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腰12椎体爆裂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但袁某、柳某仍继续强迫其卖淫,并将其带往山西时。在火车站被抓获,警方将于某送往了医院。张小娟律师给予了法律援助。“后来,袁某、柳某分别被判处了13年有期徒刑,并判令两被告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十多万元。”张小娟说,由于袁某、柳某均为19岁,一直无业,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从判决上看,于某胜诉了,但于某却无法从被告处得到一分钱的赔偿。
据介绍,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受害人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那么,被告人没钱又被判处了刑罚,受害人往往面临着赢了官司却无法得到赔偿的窘境。张小娟律师介绍,英国、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我国也应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建立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制度。救济金可以由罪犯所缴纳的罚金、罪犯接受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所得的一部分和政府适当的财政拨款组成,向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发放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