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机关片面注重行政效率致近半行政案“官”败
拆迁、土地征用、房屋登记、劳动保障、资源和环境整治等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的同时,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激增。
"‘民告官’案件的大幅上升,一方面表明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群众维权,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不适当使用,使得在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和复杂情况下,不同群体利益因行政权力的介入而演变为‘官民矛盾’。"9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如何消化掉“民告官”案件中的“官民矛盾”,人民法院始终处在风口浪尖。
行政信访案件下降明显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高院最近制作的《2010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发现,2010年河南省行政诉讼案件呈现4大特点。
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2010年,河南省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634件,比2009年增加2002件,增长率13.7%,受案数量居全国第二位。其中,土地、公安、城建、房屋登记、工商、劳动保障类案件9546件,占受案总数的57.4%;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和环境整治、投资争议等新类型案件1618件,与2009年相比增幅明显。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2536件,行政机关败诉1103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43.5%,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记、城建、土地等部门;如果加上撤诉案件中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案件,行政机关的实际败诉率为审结一审案件总数的46.2%。
协调结案率上升。2010年,全省法院协调化解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365件,协调撤诉率58.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4.2%;鹤壁、南阳、商丘、焦作4市协调撤诉率在80%以上,部分基层法院协调撤诉率在90%以上。
信访案件数量下降明显。据最高法院通报,2010年,河南赴京访行政案件566件,上访率3.4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35%, 与2009年相比下降3.12%。
群体性纠纷突出。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5人以上群体性案件112件,与2009年相比增加31件,增幅为38.3%。全省法院用"三步法",即诉前风险评估、分散疏导;诉中加大协调、提高质效;判后及时回访、释法答疑,解决了大量群体性纠纷。
据了解,群体性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方面,与项目引进、城市建设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且原告人数众多,矛盾容易激化,单靠法律手段难以解决,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法院很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追责缺位
河南高院在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时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偏重追求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意识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存在"依法行政影响行政效率"的认识偏差,在处理重大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不顾法律规定,先行施工、平地、推房,其结果必然败诉;有的引进建设项目突破法律底线,短期内虽政绩显著,但隐患很多,一旦形成诉讼,很难得到法律支持;还有的出台地方政策仅着眼于地方利益,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
行政机关败诉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缺位。
有的行政机关既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极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不排除存在与原告恶意串通,故意不提供证据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河南高院分析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思想根源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原告起诉和法院审理案件有抵触情绪;制度上的根源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激励机制。
应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河南高院在报告中针对行政机关败诉率高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4条建议。
一是依靠公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
河南高院建议,建立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不采信参与人的意见、观点时要说明理由,并进行详细记载;全面公开行政行为实施过程和结果,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依靠公众监督提升执法水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借助外部力量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科学、公正。
二是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近年来,郑州等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比较完善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出庭的案件类型、出庭比率、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收效明显。
河南高院建议,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关乎民生的热点、难点案件,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典型案件,规定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三是违法行政要追责。
河南高院认为,全省行政机关虽然普遍建立了绩效考核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但有些制度可操作性差、落实不到位,建议对这些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将执法、应诉、败诉、执行法院裁判、落实司法建议等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对违法行政、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相关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四是将强制拆除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审查、强制执行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不再享有强制执行权。
河南高院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是社会矛盾中的焦点、难点,由此引发的极端性事件屡屡发生。人民法院面临执行力量单薄、强制拆除风险难以掌控、信访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建议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与大调解体系,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和谐拆迁机制,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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