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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合理不合法

    日期:2011-04-01     作者:吴冬    阅读:3,009次
锦湖轮胎事件还在持续升温。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压力之下,4月2 日锦湖公司开始了首轮召回,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和官方新闻中都明确了此次召回的责任主体是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因为是其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同日国家质检总局也责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锦湖轮胎天津工业有限公司召回活动加强监督。4月11日,质检总局的官网上又公布了第二轮的锦湖轮胎的召回公告,不过本轮召回的责任主体却变成了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亚、长城汽车三家整车厂家。这里给广大车主和消费者带来了一个困惑,就是履行召回义务的主体到底应该是整车厂家还是轮胎件供应厂家?国家质检总局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是语焉不详躲躲闪闪的。由谁负责召回也的确是一个法律争议的问题,我的观点是:由锦湖公司来召回问题轮胎是合理但不合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最终成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与购买人、物主建立法律关系,无论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产品质量关系。现代社会的一大标志就是高度的分工化和专业化,标的物的零部件制造商如果也和购买者产生法律关系的话,那么我们的法律关系将会变得异常庞大和纷繁复杂,法庭的被告席得再增设几十个席位不成。因此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秉承了这种法律原则,在该法的第三条第五条都明文规定了:履行缺陷汽车召回义务的责任主体是汽车制造商(如果是进口汽车则是进口商),因此,由零部件厂商锦湖公司而非整车厂家负责召回是和我国现有法律相违背的。但是,在问题轮胎的召回问题上,整车厂家也真有话要说,像这种纯轮胎的内在质量问题整车厂家的确是没有什么大的过错,有错的话也无非是挑选轮胎供应商时过分以价格作为参考指标而导致看走眼选错供应商了,而且高度专业化在汽车行业显得尤为明显,导致在问题轮胎的检测、复查、维修和更换上整车厂家都没有足够的工程师技师和专业的仪器设施,水平技能估计也是轮胎厂家更胜一筹,更不要谈库存备件的供应和物流,从召回的实际效果来看轮胎厂家更适合负责召回工作。另外,从国际惯例上来看,汽车零部件产生的质量问题一般是整车厂家负责召回,但因轮胎设计制造或工艺导致的内在质量问题一般是由轮胎厂家负责召回,让轮胎厂家召回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有一些旧车车主因车辆行使里程过长轮胎磨损后已自行用其他品牌轮胎替换整车厂家出厂时配置的原装轮胎。如史上后果最严重的轮胎质量事件当属2000年的福特探险者SUV,据报道因使用普利司通的轮胎导致车祸丧生的就有271人,受伤者高达三千多,美国国会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和听证,最后产生了史上最大规模的轮胎召回案。不过,那次650万只轮胎的召回是由普利司通公司来实施完成的。
当然不是说因为美国允许轮胎厂家进行召回,所以整车厂家就可以袖手旁观对召回不承担任何责任了。美国在1966年制定了联邦法律――全国交通和汽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伤率,为了实现该宗旨整部法律就是围绕着对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安全标准及行政部门和汽车厂商有关各方的职责划分而展开的。美国的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都确认了在对因零部件质量导致的整车质量和召回问题上,整车厂家和零部件厂商是承担共同和个别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这和连带责任非常近似,不过对于整车和零部件厂家来说是没有责任主次之分的。总而言之,一旦出事,要让车主可以找到责任方,除非你们两家或一家负责解决或赔偿了事;如果你们两家互相推诿踢皮球,那么你们两家就得承担共同责任,谁也跑不了,只有其中一家承担责任了,才能让另一家解除责任,也可比喻为美国式连坐。如当年东航在包头的坠机案,死者家属2005年在美国以飞行事故和飞机发动机设计有缺陷起诉承运人东航和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航天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2006年,三被告同意共同赔偿32位原告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人民币300万元,也签署了和解协议,只是后来因东航反悔而没有履行。
我们不得不承认,有时我们的立法也会像问题轮胎一样有瑕疵乃至缺陷,所以美国的汽车安全法还规定了美国交通部部长必须在每年向总统和国会作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需要包含事项之一就是立法修改建议以加强提升全国的交通安全的保护水准。我国从去年开始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一旦立法通过将取代现有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召回规定,从已公布的条例草案来看,依然将召回的责任主体设定为整车厂家。显然我们的有关立法部门应当从此次锦湖轮胎事件中吃一堑长一智,如果认为锦湖负责轮胎的召回是合理的,那我们就应该修订不合理的法律,完全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将召回的责任主体设定为两家,也就是整车厂家和零部件厂家应当是共同和个别的责任,这种连坐制已被证明对保护汽车消费者有积极作用,如果我们不修正召回责任承担主体的话,只会令本已脆弱的法律继续蒙羞,因为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文都可以不被遵守且政府主管部门也理直气壮极为荒唐地为整车厂家的不承担召回责任背书,法律不就成了连花瓶都不如的纸老虎了吗?4月11日启动的第二轮由整车厂家负责的召回是国家质检总局尊重现有法律的一个体现,具体实施却是由整车厂家和锦湖轮胎共同实施的,从这我们不难看出整车厂家和零部件厂商是不自觉地在承担共同和个别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除了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要从锦湖轮胎事件中吸取教训,我们的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完全有必要对涉及使用了锦湖轮胎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案进行重新复查,尤其是那些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及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仔细认真地分析排查这些事故和轮胎的因果关系或轮胎在造成事故的多种因素中的责任比例,以让无辜者和受害者能讨回公道或让肇事者承担其相应比例的责任。这里举个去年在美国丰田门事件中引出的旧案。Koua Fong Lee,李柯方,一名老挝难民,2006年因驾驶一辆1996年造的丰田凯美瑞汽车在美国明尼苏达遇一路口红灯时失控发生追尾车祸,导致前车三人死亡,检察官检控李在汽车等红灯时,他的脚踩上了加速器而导致车以每小时70至90英里的速度前行相撞,陪审团在2007年认定他过失杀人罪成立,法官判他入狱八年。他入狱后,因丰田事件在全美愈演愈烈,连受害者的家属也加入到了营救他出狱的队伍,因为他们当时就曾怀疑是丰田的刹车导致了本起车祸。不过,直到去年的四月两位汽车机械专家重新检查该车时还坚持认为刹车没有问题。在他服了两年半刑后的去年七月,正义终于姗姗来临,经过四天的重新开庭及证人作证(有驾丰田车发生类似暴冲的许多司机作证),虽然1996年造的丰田凯美瑞并不在召回的车型系列中,法院却注意到了当时他的车内还有他怀孕的妻子和其他亲人,李一再声称当时他已经用力踩了刹车但却无法制动的陈述终被法院认可了,法官表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了他的清白,他被无罪释放。
就在今年的4月8日?熏一辆使用了锦湖轮胎的警车在三亚的高速公路上爆胎失控?熏导致车内警察一死四伤?熏 最终的事故调查结论还没作出。我们希望锦湖轮胎没有导致过任何严重事故,如果有的话则应迅速和全面地召回所有有问题的锦湖轮胎,避免再发生三亚警察这样的死难悲剧;我们也希望没有出现类似李柯方这样的司法悲剧,但如果悲剧不可避免,我们希望冤屈能得以昭雪。■
    (作者单位: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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